北京合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北京合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就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向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的独立意见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北京合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同时本次授予也符合激励计划中关于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的规定,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成就。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以2022年3月21日作为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并同意以6.26元/股向符合授予条件的134名激励对象授予2,143.00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二、关于《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预计及向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及全资(控股)子公司2022年度授信及担保额度预计是基于公司及全资(控股)子公司经营发展需要,本次被担保人为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的下属全资(控股)子公司,公司能对下属全资(控股)子公司生产经营进行有效监控与管理,能保证额度内款项不被滥用和及时偿还。本次被担保公司经营情况良好,财务状况稳定,具备偿还负债能力,财务风险处于可有效控制的范围之内,公司为其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本次担保行为符合公司实际经营需求,不会对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
北京合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造成不良影响。本次担保事项的担保内容及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对外担保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的要求。因此,公司独立董事一致同意本次公司及全资(控股)子公司2022年度向银行申请授信及担保额度预计事项。
三、关于《关于控股子公司增资扩股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的独立意见本次公司控股子公司湖南雅城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雅城”)增资扩股暨关联交易事项,符合公司战略布局和发展规划,有利于增强公司资本实力,同时建立经营管理团队、骨干员工与公司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机制。本次交易定价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履行了公司内部批准程序,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因此,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控股子公司湖南雅城本次增资扩股暨关联交易事项。
四、关于《关于孙公司对外投资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本次公司孙公司贵州雅友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州雅友”)对外投资,有利于促进公司锂电池正极材料前驱体规模扩展,将进一步推动公司在锂电池正极材料前驱体制造领域的技术与市场领先地位。事项审议与决策程序合法有效,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广大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因此,独立董事一致同意本次公司孙公司贵州雅友对外投资事项。
独立董事:
刘松源 刘光超 张 宁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