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广东东方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履职指引》《独立董事促进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工作指引》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广东东方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临时)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向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1、根据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2年3月21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以及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为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对象名单中的人员,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成就。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5、公司实施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2年3月21
日,并同意以1.00元/股向7名激励对象授予265.00万股限制性股票。
广东东方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麦志荣 彭晓伟 何卫锋
2022年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