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大族激光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交易自查期间相关机构或人员
买卖股票情况的核查意见
独立财务顾问
签署日期:二〇二二年三月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信证券”、“独立财务顾问”、“本独立财务顾问”)作为大族激光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大族激光”)分拆所属子公司深圳市大族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所属子公司”、“大族光电”)至创业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分拆上市”、“本次分拆”)的独立财务顾问,根据国家有关法规规定和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对本次分拆上市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查询结果进行了核查,具体如下:
一、本次分拆上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自查期间
本次分拆自查期间为首次披露分拆上市事项前六个月(2021年9月8日)至披露前一交易日(2022年3月8日)。
二、本次分拆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
(一)上市公司及其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
(二)大族光电及其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
(三)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及其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
(四)相关中介机构及其具体经办人员;
(五)其他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知悉内幕信息的机构和人员;
(六)上述相关人员的直系亲属(指配偶、父母、成年子女)。
三、本次分拆上市相关人员和相关机构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根据相关自查报告及中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查询结果,本次分拆上市核查范围内人员和机构在自查期间买卖大族激光股票的情况如下:
(一)自然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
根据相关主体出具的自查报告及中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查询结果,本次分拆涉及的相关自然人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如下:
序号 | 姓名 | 职务/关系 | 累计买入股份(股) | 累计卖出股份(股) | 期末持股情况(股) |
1 | 黄万军 | 大族光电营销总监 | 0 | 1,500 | 0 |
2 | 黄浩彬 | 大族光电监事莫琴芳之配偶 | 1,000 | 2,000 | 0 |
3 | 薛清文 | 大族光电监事胡志毅之配偶 | 300 | 300 | 0 |
序号 | 姓名 | 职务/关系 | 累计买入股份(股) | 累计卖出股份(股) | 期末持股情况(股) |
4 | 程国华 |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相关经办人员段宇之母亲 | 1,200 | 1,200 | 0 |
针对上述股票买卖情形,黄万军已出具承诺:
“本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系依赖于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并基于自身对证券市场、行业发展趋势和上市公司股票投资价值的分析和判断而进行。本人不存在利用内幕消息进行交易的情形;
首次披露分拆上市事项前六个月(即2021年9月8日)至披露前一交易日(2022年3月8日),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从未向任何人员泄露相关信息或提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建议,亦未有任何人员建议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买卖上市公司股票;
本人的股票交易行为确属偶然、独立和正常的股票交易行为,与本次分拆上市不存在关联关系,并不构成内幕交易行为;
在上市公司首次披露分拆事项前六个月直至本次分拆上市实施完毕或上市公司宣布终止本次分拆上市期间,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将继续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规范股票交易行为,不利用有关内幕信息进行上市公司股票交易。”
针对上述股票买卖情形,黄浩彬、薛清文、程国华已分别出具承诺:
“本人未参与大族激光本次分拆事项的筹划、决策过程,且本人在首次披露分拆上市事项前并不知悉本次分拆事项。本人买卖、交易大族激光股票系基于对公开市场信息的判断,与本次分拆不存在关系,不涉及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况。莫琴芳/胡志毅/段宇未向本人透露过本次分拆的任何内幕信息,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
在大族激光本次分拆自查期间内,本人从未直接或间接建议他人买入或卖出大族激光股票,除本人在自查报告中列示买卖大族激光股票情形外,本人未以实名或非实名账户买卖大族激光股票,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况。
本人承诺,若本人买卖大族激光股票行为被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以及相关主管部门界定为内幕交易,本人愿意将在此期间买卖大族激光的股票等交易取得的相应收益无偿转让给大族激光。”
除上述相关自然人外,其他内幕信息知情自然人及其直系亲属在自查期间不存在买卖大族激光股票的情形。
(二)法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
根据相关自查报告及中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查询结果,相关机构在自查期间买卖大族激光股票的情况如下:
1、安信证券
安信证券作为大族激光本次分拆的独立财务顾问,在自查期间存在买卖大族激光股票的情形,具体情况如下:
股票账户 | 期间累计买入(股) | 期间累计卖出(股) | 截至期末持有股数(股) |
资产管理业务股票账户
资产管理业务股票账户 | 52,300 | 52,300 | 0 |
融券专用证券账户
融券专用证券账户 | 0 | 0 | 200 |
经安信证券自查,其在自查期间的买卖交易系相关部门或单位的独立决策、独立运行,未获知或利用投行获取的内幕信息,相关买卖行为不违反内外规的要求。
安信证券已经制定并执行信息隔离管理制度,在存在利益冲突的业务之间设置了隔离墙,防止内幕信息不当流通,符合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公司信息隔离墙制度指引》等规定。安信证券上述账户及产品买卖大族激光股票行为与本次分拆不存在关联关系,安信证券不存在公开或泄漏相关信息的情形,也不存在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操纵市场的情形。
2、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参与筹划本次分拆上市事项,在自查期间存在买卖大族激光股票的情形,具体情况如下:
股票账户 | 累计买入(股) | 累计卖出(股) | 期末持有(股) |
自营业务股票账户
自营业务股票账户 | 2,606,795 | 2,801,117 | 336,623 |
信用融券专户
信用融券专户 | - | - | 123,900 |
资产管理业务股票账户
资产管理业务股票账户 | 35,933,806 | 31,670,849 | 33,168,764 |
针对上述股票买卖情形,中信证券作出以下说明:
“本公司已经制定并执行信息隔离管理制度,在存在利益冲突的业务之间设
置了隔离墙,防止内幕信息不当流通,符合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公司信息隔离墙制度指引》等规定。本公司上述账户及产品买卖大族激光股票行为与本次分拆不存在关联关系,本公司不存在公开或泄漏相关信息的情形,也不存在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操纵市场的情形。”
3、大族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大族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族控股”)系公司控股股东,根据大族控股出具的自查报告及中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查询结果,自查期间,大族控股股票账户存在的交易大族激光股票的情况系质押专户证券划转、可交换债自愿换股行为,无实际交易或买卖行为。除上述情况外大族控股不存在买卖大族激光股票的行为,大族控股无泄露内幕信息或根据内幕信息建议他人买卖大族激光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
4、大族激光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大族激光出具的自查报告及中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查询结果,自查期间,大族激光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存在的交易大族激光股票的情况系注销回购股份行为,无实际交易或买卖行为。除上述情况外大族激光不存在买卖其公司股票的行为,大族激光无泄露内幕信息或根据内幕信息建议他人买卖大族激光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
除上述相关机构外,其他内幕信息知情机构在自查期间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形。
除上述已披露情形外,本次分拆涉及的其他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在自查期间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
四、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本次分拆自查范围内相关人员和机构出具的自查报告及相关承诺,如前述相关人员和机构出具的自查报告及相关承诺内容属实,自查期间内上述相关人员和机构对上市公司股票的买入、卖出行为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的行为。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大族激光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交易自查期间相关机构或人员买卖股票情况的核查意见》的盖章页)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