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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莱特: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特定股东减持股份计划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3-22

证券代码:601865 证券简称:福莱特 公告编号:2022-031

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特定股东减持股份计划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及相关股东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特定股东持股的基本情况

截止本公告披露之日,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定股东陶宏珠女士持有公司股份12,840,000股,占公司当前总股本的比例为

0.5981%(四舍五入后),股份来源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IPO”)前持有的股份。

? 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因个人资金需要,公司特定股东陶宏珠女士本次拟自本减持计划公告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6个月内,拟通过大宗交易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本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数量合计不超过2,500,000股,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0.1164%(四舍五入后);减持价格按市场价格确定。

一、减持主体的基本情况

股东名称股东身份持股数量(股)持股比例当前持股股份来源
陶宏珠5%以下股东12,840,0000.5981%IPO前取得:12,840,000股

上述减持主体无一致行动人。

特定股东自上市以来未减持股份。

二、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股东名称计划减持数量(股)计划减持比例减持方式竞价交易减持期间减持合理价格区间拟减持股份来源拟减持原因
陶宏珠不超过:2,500,000股不超过:0.1164%竞价交易减持,不超过:2,500,000股 大宗交易减持,不超过:2,500,000股2022/4/14~2022/10/13按市场价格IPO前取得个人资金需求

(一)相关股东是否有其他安排 □是 √否

(二)特定股东此前对持股比例、持股数量、持股期限、减持方式、减持数量、减

持价格等是否作出承诺 √是 □否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陶宏珠女士作为公司持股5%以下特定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阮洪良先生之表妹,作出如下承诺:

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前所持发行人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在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届满后,且在不违反本人已作出的相关承诺的前提下,本人存在对所持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A股前的股票实施有限减持的可能性,但减持幅度将以此为限:

1、在任意连续90日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1%,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

2、通过协议转让方式进行减持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于发行人股份总数的5%,转让价格下限比照大宗交易的规定执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A股前的股份的,如受让方在6个月内减持所受让股份,本人将与受让方一同遵守第(1)项所规定的减持比例的规定;

3、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股份的15个交易日前向相关机构报告备案减持计划,披露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等信息;在减持时间区间内,在减持数量过半或减持时间过半时,应当披露减持进展情况。本人及一致行动人减持达到发行人股份总数1%的,还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就该事项作出公告;在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或者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2个交易日内公告具体减持情况。

若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得收入归发行人所有,本人将在获得收入的五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至发行人指定账户。如果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本次拟减持事项与此前已披露的承诺是否一致 √是 □否

(三)本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三、相关风险提示

(一)减持计划实施的不确定性风险

本次减持计划系陶宏珠女士个人资金需求自主决定,陶宏珠女士将根据市场情况、公司股价等因素选择是否实施减持计划,减持的数量和价格存在不确定性。本次股份减持计划系股东的正常减持行为,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未来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二)减持计划实施是否可能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风险 □是 √否

(三)其他风险提示

本次减持计划不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相关股东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相关监管要求实施减持,公司及相关股东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3月22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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