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奥普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拟向中国科学院长春光学精密机械与物理研究所、长春市快翔复材投资中心(有限合伙)、长春市飞翔复材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林再文、刘永琪、商伟辉、邹志伟、王海芳购买其合计持有的长春长光宇航复合材料有限公司78.89%股权(以下简称“本次重组”)。根据中国证监会《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1号》,本公司作专项说明如下:
一、本次重组前一会计年度,本公司不存在净利润下降50%以上、由盈转亏的情形
本次重组前一会计年度,本公司不存在净利润下降50%以上、由盈转亏的情形。根据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21]第ZA11339号《审计报告》,本公司最近两年合并利润表主要数据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2020年度相对2019年度增长率 |
净利润 | 5,558.27 | 5,003.72 | 11.08% |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 5,212.61 | 4,828.29 | 7.96% |
二、本次重组不存在拟置出资产超过现有资产50%的情形
本次重组中,本公司拟向中国科学院长春光学精密机械与物理研究所、长春市快翔复材投资中心(有限合伙)、长春市飞翔复材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林再文、刘永琪、商伟辉、邹志伟、王海芳购买其合计持有的长春长光宇航复合材料有限公司78.89%股权。本次重组不存在拟置出资产的情形。
综上,本公司不存在重大资产重组前一会计年度净利润下降50%以上、由盈转亏,或本次重组拟置出资产超过现有资产50%的情形。
特此说明。(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长春奥普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次重组前不存在业绩异常且本次重组不存在拟置出资产情形的专项说明》的签章页)
长春奥普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