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个月内购买、出售资产的核查意见
长春奥普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拟向中国科学院长春光学精密机械与物理研究所、长春市快翔复材投资中心(有限合伙)、长春市飞翔复材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林再文、刘永琪、商伟辉、邹志伟、王海芳购买其合计持有的长春长光宇航复合材料有限公司78.89%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独立财务顾问”)作为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对上市公司本次交易前12个月内购买、出售资产的情况进行核查。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规定:“上市公司在12个月内连续对同一或者相关资产进行购买、出售的,以其累计数分别计算相应数额。已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编制并披露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的资产交易行为,无须纳入累计计算的范围。中国证监会对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的累计期限和范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交易标的资产属于同一交易方所有或者控制,或者属于相同或者相近的业务范围,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下,可以认定为同一或者相关资产。”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上市公司本次交易前12个月内,上市公司未发生《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购买、出售事项,不存在购买、出售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标的资产为同一或相关资产的情形。(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长春奥普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本次交易前12个月内购买、出售资产的核查意见》之盖章页)
项目协办人: | |||||
王照坤 | |||||
项目主办人: | |||||
邢天凌 | 杨轶伦 | 赵夏冰 |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 3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