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长春奥普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股票价格波动是否达到《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
通知》第五条相关标准的核查意见
长春奥普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奥普光电”)拟向中国科学院长春光学精密机械与物理研究所、长春市快翔复材投资中心(有限合伙)、长春市飞翔复材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林再文、刘永琪、商伟辉、邹志伟、王海芳购买其合计持有的长春长光宇航复合材料有限公司78.89%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独立财务顾问”)作为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根据本次交易预案当时有效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证监公司字【2007】128号)(以下简称《128号文》)的相关规定,本独立财务顾问对长春奥普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普光电”)股票停牌前股票价格波动是否达到“128号文”第五条相关标准的情况进行了核查,核查意见如下:
(一)公司股价波动达到《128号文》第五条相关标准
奥普光电停牌前20个交易日的股票价格波动情况,以及同期深证成分指数(399001.SZ)、中小板综合指数(399101.SZ)、中信国防军工指数(CI005012.WI)的涨跌幅情况如下:
日期 | 本公司收盘价 (元/股) | 深证成分指数(399001.SZ) (点) | 中小板综合指数 (399101.SZ) (点) | 中信国防军工指数 (CI005012.WI) (点) |
2021/10/28 | 18.80 | 14,244.82 | 13,386.94 | 9,630.47 |
2021/11/25 | 24.87 | 14,827.95 | 14,143.12 | 10,777.13 |
涨跌幅 | 32.29% | 4.09% | 5.65% | 11.91% |
奥普光电股价在期间内波动幅度为上涨32.29%,在剔除同期大盘因素深证成分指数(399001.SZ)、中小板综合指数(399101.SZ)和同期同行业板块中信国防军工指数(CI005012.WI)因素影响后,公司股价在本次交易停牌前20个交
易日内累计涨幅超过20%,达到了《128号文》第五条规定的相关标准。根据《128号文》第五条的要求,上市公司在提起行政许可申请时,应充分举证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及直系亲属等不存在内幕交易行为。
(二)上市公司采取的保密措施及本次交易相关人员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自查情况据此,奥普光电查询了本次交易停牌前参与本次交易筹划的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及直系亲属在本次交易停牌前6个月内交易公司股票的记录。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上述期间内上市公司高管赵贵军配偶张芳、交易对方王海芳配偶刘森川、交易对方邹志伟、中国科学院长春光学精密机械与物理研究所全资子公司长春长光精密仪器集团有限公司工作人员何尧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具体情况如下:
1、张芳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具体情况
交易日期 | 交易数量(股) | 结余数量(股) | 买入/卖出 |
2021-11-11 | 3,800 | 3,800 | 买入 |
2021-12-24 | 3,800 | - | 卖出 |
2、刘森川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具体情况
交易日期 | 交易数量(股) | 结余数量(股) | 买入/卖出 |
2021-12-16 | 1,100 | 1,100 | 买入 |
2021-12-17 | 500 | 600 | 卖出 |
2021-12-17 | 600 | - | 卖出 |
3、邹志伟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具体情况
交易日期 | 交易数量(股) | 结余数量(股) | 买入/卖出 |
2021-06-07 | 400 | 4,000 | 卖出 |
2021-06-21 | 1,000 | 5,000 | 买入 |
2021-06-28 | 1,000 | 6,000 | 买入 |
2021-06-30 | 300 | 6,300 | 买入 |
2021-07-01 | 300 | 6,600 | 买入 |
2021-07-02 | 400 | 7,000 | 买入 |
4、何尧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具体情况
交易日期 | 交易数量(股) | 结余数量(股) | 买入/卖出 |
2021-06-08 | 2,000 | 2,000 | 买入 |
2021-06-28 | 2,000 | - | 卖出 |
经上市公司自查,上述人员的买卖行为系根据市场公开信息,基于对股票二级市场行情的独立判断而做出的操作,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且上述人员在知悉本次交易内幕信息后,其本人及直系亲属不存在利用本次交易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
上市公司筹划本次交易事项,采取了严格的保密措施,限制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并履行了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不存在选择性信息披露和信息提前泄露的情形,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存在利用本次重组的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行为。
(三)风险提示
上市公司已在《长春奥普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中“重大风险提示”之“一、与本次交易相关的风险”之“(二)本次交易被暂停、中止或取消的风险”中对相关风险进行充分揭示,提请投资者关注相关风险。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长春奥普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股票价格波动是否达到<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第五条相关标准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 3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