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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登海种业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公告日期:2011-10-18
康桥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意见书
                             中国济南 泺源大街 150 号中信广场 5 层             邮政编码:250011
                              th
                             5     CITIC Plaza,No.150,Luoyuan Street, Jinan,CHINA   ZIP: 250011
                             Tel:(86531)86128626 Fax: (86531)86128620 www.kangqiaolaw.com
                         山东康桥律师事务所关于
                 山东登海种业股份有限公司二○一一年
                    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致:山东登海种业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康桥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山东登海种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二○一一年第二次
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并获授权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
     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和《山东登海种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就公司二○一一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
序是否合法、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的合法有效性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是根据对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二○一一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必备文
件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未经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书面同意,
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经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文件资料进行查验及现场见证,据此出具
法律意见如下:
                                            第1页
康桥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于 2011 年 9 月 28 日召开第九次会议,决议于
2011 年 10 月 15 日召开公司二○一一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公司将召开股东大会有关
事项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了公告。公司发布的公告中载明了公司本
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召开方式、出席会议对象、会议审议事项、会
议登记方法等其他事项。
     根据上述公告,公司董事会决议已列明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有关事项,并按有关规
定对审议事项进行了充分披露。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于 2011 年 10 月 15 日上午 9:00 在公司培训中心会议室(山东省
莱州市城港路)召开,会议采取现场投票表决方式,由公司董事长李登海先生主持。会
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公告通知的内容。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根据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的签名,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会议股东及授权委托代表 7 人,代表公司股份 219,123,511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62.25%。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除公司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外,公司部分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等有关人员参加了会议。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本所律师核查验证,上述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参加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
资格、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及表决程序
                                      第2页
康桥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意见书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关于公司向监事出售旧轿车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与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一致。除上述议案
外,无新提案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就上述议案事项以现场、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并按《公司
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上述各项议案均以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包括授
权委托代表)所持表决权有效通过。本次公司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及决议均由出席会议的
董事签字。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对议案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经合理审查并现场见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二○一一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
集、召开、会议召集人、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审议事项、对议案的表决程序及形成
的决议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真实、
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
                                     第3页
康桥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意见书
(此页无正文,为山东登海种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盖章签字页)
                                           山东康桥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蔡忠杰
                                   见证律师: 宫香基
                                                  孙爱荣
                                             2011 年 10 月 15 日
                                   第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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