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中百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公司股东及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
司签订《三方和解协议》的公告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三方和解协议》的签订,股东竺仁宝先生、宁波中百认可中建四局在(2020)京01执749号执行案中从宁波中百处获偿的1.78亿元,股东竺仁宝先生放弃对中建四局的权利主张或诉讼请求;
? 本次《三方和解协议》的签订,或将间接导致宁波中百因担保事项被强制执行的5753号裁决的损失锁定在1.78亿元及宁波中百2022年度利润或将增加3.15亿元。
一、三方和解协议签订背景
2021年7月,宁波中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中百”、“公司”)收到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宁波中院”)送达的《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2021)浙02民初1470号的文件,获悉宁波中院已受理原告竺仁宝与被告龚东升、中建四局、第三人宁波中百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详见公司对外披露的公告:临2021-014)
2022年3月18日,公司股东竺仁宝先生、中建四局、宁波中百本着互谅互让、友好协商原则,自愿达成并签订了《三方和解协议书》。
二、三方和解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协议签订各方
甲方:竺仁宝
住所: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大碶街道胡家弄7-1号
乙方: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市天河区科韵路16号自编B栋5楼法定代表人:易文权丙方:宁波中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和义路77号21层法定代表人:应飞军
(二)协议主要条款
1、甲方、丙方认可乙方在(2020)京01执749号执行案件中合法、有效地自丙方处获偿178,452,830.82元。
2、甲方自愿放弃对乙方的一切权利主张及/或诉讼请求,并保证不以任何方式向乙方主张权利;甲方同意签收本协议第5条约定的民事调解书;如违反本条约定的,甲方将向乙方支付违约金178,452,830.82元。
3、乙方在(2020)京01执749号案件中经由法院发还的丙方名下178,452,830.82元款项,丙方将另行向真正的责任人主张权利进行追索。
4、本和解协议三方之间的所有争议均以本和解协议为断;除和解协议已有明确约定者外,所有权利均一概放弃、所有义务均一概免除。
5、甲方、乙方和丙方一致同意请求宁波中院根据本和解协议书制作民事调解书结案。
三、三方和解协议的签订对公司的影响
(一)本次《三方和解协议》的签订,股东竺仁宝先生、宁波中百认可中建四局在(2020)京01执749号执行案中从宁波中百处获偿的1.78亿元,股东竺仁宝先生放弃对中建四局的权利主张或诉讼请求;
(二)本次《三方和解协议》的签订,或将间接导致宁波中百因担保事项而被强制执行的5753号裁决的损失锁定在1.78亿元;由于宁波中百前期因担保案事项已计提预计负债4.93亿元,扣除已经扣划款项1.78亿元后,预计负债余额3.15亿元,本协议的签订,或将间接导致宁波中百2022年度利润增加
3.15亿元。
(三)公司因5753号裁决被执行所造成的全部损失,将继续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另行向相关责任人追偿,若进展顺利,将在一定程度上弥补公司的现有损失。
四、其他事项说明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www.sse.com.cn),公司相关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登载的公告为准。
五、备查文件
《和解协议书》。
特此公告。
宁波中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3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