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部监管函〔2022〕第 59 号
广东超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梁健锋:
根据广东证监局《关于对广东超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22〕7号)、《关于对梁健锋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2〕8号)及本所查明的事实,你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
为:
赵某因与你公司实际控制人梁健锋发生借款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你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2021年3月9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向你公司发出传票,诉讼涉及金额合计30,730.28万元,占你公司2020年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19.4%。2021年11月16日,法院裁定驳回原告赵某的起诉。你公司未及时披露上述重大诉讼及进展情况,也未在2021年半年报披露相关信息。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2.7条、第11.1.1条的规定。
你公司董事长、时任董事会秘书梁健锋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4条、第3.1.5
条、第3.1.6条、第3.2.2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本所希望你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同时,提醒你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及相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事件发生。
特此函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管理二部
2022年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