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关于宝胜科技创新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宝胜科技创新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1494 号)文核准,宝胜科技创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公司”或“发行人”) 于 2020年 1 月 15 日向社会公众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149,253,731 股,每股发行价为 3.35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499,999,998.85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489,160,745.14元。本次发行证券已于 2020年2月 20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航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保荐机构”)担任其持续督导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间为 2020年 2 月20 日至 2021年 12 月 31 日。
2021 年 12 月 31 日,本次发行的持续督导期已届满,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法规、规范性文件相关要求,出具本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一)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情况 | 内容 |
保荐机构名称 |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 |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号 |
办公地址 |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号 |
法定代表人 | 贺青 |
保荐代表人 | 袁业辰、杨可意 |
联系电话 | 021-38032245 |
(二)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情况 | 内容 |
保荐机构名称 | 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 | 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1619号南昌国际金融大厦A栋41层 |
办公地址 | 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2号中航产融大厦32层 |
法定代表人 | 丛中 |
保荐代表人 | 杨滔、余见孝 |
联系电话 | 0755-83288206 |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情况 | 内容 |
发行人名称 | 宝胜科技创新股份有限公司 |
证券代码 | 600973 |
注册资本 | 137,136.62万元人民币 |
注册地址 | 江苏省扬州市宝应县安宜镇苏中路1号 |
主要办公地址 | 江苏省扬州市宝应县安宜镇苏中路1号 |
法定代表人 | 杨泽元 |
实际控制人 | 中国航空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
联系人 | 夏成军 |
联系电话 | 0514-88248910 |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 人民币普通股A股(非公开发行) |
本次证券发行时间 | 2020年1月15日 |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 2020年2月20日 |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四、保荐工作概述
(一)尽职推荐阶段
在尽职推荐阶段,保荐机构积极协调各中介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的相关工作,
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公司进行尽职调查和审慎核查, 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主动配合中国证监会的审核工作,组织发行人及其他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会的意见进行答复;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对涉及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特定事项进行尽职调查或核查,并与中国证监会进行专业沟通;按照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推荐股票上市所要求的相关文件,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持续督导阶段
根据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保荐机构针对公司具体情况确定了持续督导的内容和重点,并承担了以下相关工作:
1、制定持续督导工作计划;
2、督导发行人规范运作,关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和内部控制运行情况,并发表意见;
3、督导发行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审阅信息披露文件;
4、督导发行人募集资金使用,并发表意见;
5、持续关注发行人对外担保情况;
6、定期对发行人进行现场检查,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持续督导现场检查报告及年度持续督导报告书等相关文件。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报告事项 | 说明 |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 | 原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张晓先生因工作变动原因,不再负责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的持续督导保荐工作,由袁业辰先生接替张晓先生担任公司的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履行保荐职责。 |
2、持续督导期内中国证监会、证监局和证券交易所对保荐机构或其保荐的发行人采取监管措施的事项及整改情况 | 无 |
3.其他重大事项 | 无 |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一)尽职推荐阶段
在尽职推荐阶段,发行人能够及时向保荐机构及其他中介机构提供本次证券发行上市所需的文件、资料和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文件、资料和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及其他中介机构的尽职调查和核查工作,为保荐机构开展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推荐工作提供了便利条件。
(二)持续督导阶段
在持续督导阶段,发行人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对于重要事项或信息披露事项,发行人能够及时与保荐机构进行沟通,并根据保荐机构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资料,为保荐机构履行持续督导职责提供了便利条件。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的说明及评价
在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尽职推荐和持续督导阶段,发行人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出具相关专业报告,提供专业意见和建议,并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核查工作及持续督导相关工作。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保荐机构对于发行人持续督导期间与保荐工作相关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及事后及时审阅,督导公司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荐机构认为,持续督导期内发行人按照证券监督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定期报告或临时报告,确保各项重大信息的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对发行人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了审阅,认为发行人本次证券发行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募集资金使用的审批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十、其他申报事项
截至2021年12月31日,发行人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保荐机构将
就其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继续履行持续督导的职责。
十一、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无。(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宝胜科技创新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之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
袁业辰 杨可意
保荐机构法定代表人: ________________
贺 青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本页无正文,为中航证券有限公司《关于宝胜科技创新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之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杨 滔 余见孝
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