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深圳市全新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临时)会议审议的事项进行了认真审核,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事项
本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程序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经对被提名人的审查,被提名人王其帅先生具备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和能力,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也不存在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在禁入期的情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也未曾受到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处罚或惩戒。
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通过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市全新好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临时)会议之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吴琼洁:
卞 欢:
2022年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