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润禾高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创业板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等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宁波润禾高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禾材料”、“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高度负责的态度,在审慎查验的基础上,对2022年3月21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2021年,公司不存在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公司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积至2021年12月31日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二、关于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公司于2021年10月12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润禾材料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公司为全资子公司德清润禾提供连带责任的担保,担保总额度为不超过600万元人民币,有效期为自该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在有效期内此担保额度可循环使用。
截至2021年12月31日,公司实际为德清润禾提供担保累计发生额为人民币600万元。上述担保事项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的情形,担保风险可控,担保及决策程序合法有效,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上市规则》、《创业板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除上述情况外,公司不存在其他对外担保的情况,不存在逾期担保情况,亦无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况。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已认真对照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上市规则》、《创业板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认为公司已执行《公司章程》和上述相关规定要求,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的情形。
三、关于2021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报告期内,公司已建立了较为完善、合规、有效的内部控制体系,并能够结合公司自身的经营特点和发展情况持续改善和优化。在公司治理中,公司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建立了相应的法人治理结构,使公司内部控制管理体系能够得到有效执行。我们认为:
公司2021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完整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形。公司的法人治理、生产经营、信息披露和重大事项等活动均能够严格按照公司各项内控制度的规定进行,并且对各环节可能存在的内外部风险进行了合理控制,因此,公司的内部控制是有效的。
四、关于2021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2021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上市规则》、《创业板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执行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制度,对募集资金的使用设置了严格的权限审批制度,以保证专款专用,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行为,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况。
五、关于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2021年度的利润分配预案综合考虑了2021年度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和公司未来业务发展需要,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2年修订)》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不存在违法、违规和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上述议案,并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独立意见
经审议,我们认为:该交易符合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及业务发展的需要,且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在公平、互利的基础上,以市场价格为定价依据,不存在任何非公允交易,且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符合《公司法》、《创业板规范运作指引》及《上市规则》等文件的要求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行为,不会对公司独立性产生影响。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上述议案。
七、关于2022年度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独立意见经核查,本次担保额度预计事项均为公司对2022年度合并报表范围内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目的为满足公司各全资子公司日常经营和业务发展对资金的需要,促进各全资子公司持续、稳健发展,提高公司融资决策效率,担保风险可控,公司有能力对其经营管理风险进行控制。该事项审议和决策程序符合《上市规则》《创业板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此次担保额度预计事项,并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八、关于开展票据池业务的独立意见
公司目前经营情况良好,财务状况稳健。公司开展票据池业务,可以将公司的资产统筹管理,盘活公司资产,减少公司资产占用,优化财务结构,提高资金利用率。该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与合作银行开展票据池业务,质押的票据累计即期余额不超过人民币5亿元,上述额度在业务期限内可循环滚动使用,具体业务开展期限以银行最终审批期限为准,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九、关于开展资金池业务的独立意见
公司开展资产池业务,可以提升公司流动资产的流动性和效益性,减少公司资金占用,优化财务结构,提高资金利用率,具备必要性和可行性。该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决策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与合作银行开展总计不超过人民币5亿元的资产池业务,上述额度在业务期限内可循环滚动使用,具体业务开展期限以银行最终审批期限为准,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十、关于使用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及国债逆回购的独立意见
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及确保资金安全的情况下,公司及控股公司使用自有
资金购买理财产品及国债逆回购有利于增加公司资金收益,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议案内容及审议程序符合《上市规则》、《创业板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公司及控股公司使用自有资金购买短期低风险、流动性好、安全性高的理财产品及国债逆回购。
十一、关于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公司原聘请的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的资格,具有丰富的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经验,在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过程中,能够严格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遵照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勤勉尽责,表现出良好的执业操守,较好地完成公司各项审计工作,其出具的各项报告能够客观、公正、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情况和经营成果,切实履行了审计机构职责。公司本次续聘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负责为公司提供各项审计及相关服务,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继续聘请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宁波润禾高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郑曙光 杨晓勇 段嘉刚
宁波润禾高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