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章程》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多氟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对公司关联方资金占用、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等文件的要求和规定,我们对2021年度公司关联方资金占用、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的了解和查验,发表专项说明及意见如下:
1、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但延续到报告期的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2、除为子公司提供担保外,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其他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形。
二、关于2022年度公司对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本次公司2022年度担保额度预计事项是为满足公司自身经营业务发展需要而设定,有助于被担保对象向银行等机构顺利筹措资金,保证公司生产经营对资金的需求,符合公司整体利益;被担保对象目前资产优良、经营稳健和资信情况良好,不存在逾期还款的情形,财务风险处于公司有效的控制范围之内。因此本次担保事项的财务风险处于公司的可控范围之内,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本次担保事项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相关规定,相关审批决策程序合法、有效。我们同意公司2022年度担保额度事项,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2021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现有的内部控制体系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公司董事会2021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体系的建设及实施情况。
四、关于2021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2021年度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情况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执行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制度,对募集资金的使用设置了严格的权限审批制度,保证专款专用,不存在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或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五、关于2021年度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制度的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上述议案以及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进行了认真的审阅,我们认为:取得一定的银行授信额度有利于保障公司业务发展对资金的需求,从而为公司保持持续稳定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同时,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正常,具有足够的偿债能力。因此,我们同意公司2021年度向银行申请授信,同时授权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相关法律合同及文件。
六、关于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独立意见
公司对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事项是公司经营活动所需,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不构成重大影响,公司主要业务不会因关联交易而对关联人形成依赖,本次关联交易遵循了公平、公正原则,交易价格公允,没有损害公司及其他非关联方股东的利益。在董事会表决过程中,关联董事回避了表决,其程序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七、2021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及往来核销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及往来核销遵循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相关制度的规定,审议程序合法,依据充分。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及往来核销后,财务报表能够更加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资产价值,符合公司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及往来核销事项。
八、续聘2022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执业资格,在执业过程中能够勤勉尽责、诚实守信,认真履行其审计职责,按照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和道德规范,客观评价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独立发表审计意见;公司此次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等要求。因此,我们同意公司续聘大华为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九、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和关联方签订《建设工程框架协议》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本次公司及子公司与氟基建设签订《建设工程框架协议》系公司正常生产经营需要,交易价格依据市场价格水平协商后确定,定价公允。公司董事会对本次关联交易事项的审议及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本次关联交易事项。
十、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 2021年度的经营业绩、拟解除限售的85名激励对象及其个人绩效考核等实际情况,均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激励计划》中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的要求,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
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按照公司《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办理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的相关事宜。
独立董事:梁丽娟 李春彦 孙敦圣
2022年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