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宁夏宝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会《关于核准宁夏宝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782号)核准,宁夏宝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丰能源” “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73,336万股(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11.12元/股,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815,496.32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800,000.00万元,该等股票已于2019年5月1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上市。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 “保荐机构”)作为公司上市时的保荐机构,负责宝丰能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持续督导工作,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持续督导期为2019年5月16日至2021年12月31日。截至2021年12月31日,持续督导期限已届满。保荐机构现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的相关规定,出具本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情况 | 内容 |
保荐机构名称
保荐机构名称 |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 |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
办公地址
办公地址 |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 张佑君 |
保荐代表人
保荐代表人 | 黄超、陈杰裕 |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 0755-23835058 |
三、公司基本情况
情况 | 内容 |
公司名称
公司名称 | 宁夏宝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公司英文名称
公司英文名称 | Ningxia Baofeng Energy Group Co., Ltd. |
证券代码
证券代码 | 600989 |
注册资本
注册资本 | 733,336.00万元人民币 |
注册地址
注册地址 |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灵武市宁东能源化工基地宝丰循环经济工业园区 |
办公地址
办公地址 |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灵武市宁东能源化工基地宝丰循环经济工业园区 |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 刘元管 |
控股股东
控股股东 | 宁夏宝丰集团有限公司 |
实际控制人
实际控制人 | 党彦宝 |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 750411 |
公司网址
公司网址 | www.baofengenergy.com |
四、本次发行情况概述
公司于2019年5月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73,336万股,发行价为
11.12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815,496.32万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800,000.00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安永华明(2019)验字第61004853_A01号”《验资报告》审验,并已全部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2019年5月28日,宝丰能源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前期已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前期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自筹资金380,400.16万元。公司全体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19年5月28日出具了“安永华明(2019)专字第61004853_A05
号”《关于宁夏宝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的专项鉴证报告》。保荐机构对上述募集资金置换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并出具了专项核查意见。
五、保荐工作概述
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保荐机构对宝丰能源的持续督导工作始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2019年5月16日,结束于2021年12月31日。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相关规定以及保荐机构与宝丰能源签订的保荐协议以及保荐机构编制的持续督导工作计划等,保荐机构勤勉尽职地履行了对宝丰能源的持续督导义务,现对本次保荐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1、尽职推荐及发行审核阶段
保荐机构积极组织协调各中介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的相关工作。具体工作包括:
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对公司基本情况、业务与技术、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组织结构与内部控制、财务会计信息、业务发展目标、募集资金运用等方面进行尽职调查;统筹公开发行的各项准备工作,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主动配合中国证监会的审核,组织公司及其他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会的意见进行反馈答复;根据中国证监会的反馈意见和公司实际情况的变化,统筹修订发行有关文件;按照上交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上交所提交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相关文件,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持续督导阶段
(1)对公司的信息披露进行持续关注,审阅其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上交所提交的其他文件;
(2)持续关注公司经营环境、业务状况及财务状况、媒体报道等,包括行业发展前景、产业政策和格局的变化、资本结构的合理性及经营业绩的稳定性等;
(3)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定期的督导和核查;
(4)持续关注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等承诺事项;
(5)督促公司严格执行对外担保、对外投资的决策程序和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6)督促公司完善并有效执行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
(7)督导其有效执行防止大股东、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源等制度;
(8)根据相关公开承诺及约定,督促公司履行相关承诺;
(9)列席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或审阅相关的会议文件;
(10)定期进行现场检查,及时向上交所报送持续督导现场检查报告及年度持续督导工作报告等相关文件;
(11)关注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或者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监管关注函的情况;
(12)关注公共传媒关于上市公司的报道,及时针对市场传闻进行核查;
(13)及时向上交所和当地证监局报送持续督导期间相关文件。
六、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在保荐机构履行持续督导保荐职责期间,公司未发生重大事项并需要保荐机构处理的情况。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均能勤勉、尽职的履行各自相应的工作职责。在保荐机构的尽职推荐过程中,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具专业意见,并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和核查工作。在持续督导阶段,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根据交易所要求及时出具相关文件,提出专业意见。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对公司持续督导期间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或事后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核查,公司已按照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公告,确保各项重大信息披露及时、准确、真实、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保荐机构与募集资金存放银行及时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时严格遵照监管协议进行;宝丰能源募集资金按照监管部门批复和公开披露的招股文件所承诺用途进行使用;不存在未履行审议程序擅自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存在重大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公司的全部募集资金在扣除发行费用后均已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截至本报告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已经使用完毕。经保荐机构核查,公司的募集资金使用符合募集资金的使用计划及相关规定。
十、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宝丰能源及保荐机构不存在中国证监会及交易所要求的其他申报事项。(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