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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融化学: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上市公告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3-21

股票简称:华融化学 股票代码:301256

华融化学股份有限公司(HUARONG CHEMICAL CO., LTD.)(四川省成都市彭州市九尺镇林杨路166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桂湾五路128号前海深港基金小镇B7栋401)

2022年3月

特别提示华融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融化学”、“本公司”、“发行人”或“公司”)股票将于2022年3月22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做出投资决定。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相同。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一、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刊载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中证网(www.cs.com.cn)、中国证券网(www.cnstock.com)、证券时报网(www.stcn.com)、证券日报网(www.zqrb.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章节的内容,注意风险,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二、创业板新股上市初期投资风险特别提示

本次发行价格为8.05元/股,不超过剔除最高报价后网下投资者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以及剔除最高报价后通过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根据《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设立的企业年金基金和符合《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等规定的保险资金报价中位数、加权平均数孰低值。根据中国证监会制定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发行人所属行业为“C26 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C26 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最近一个月静态平均市盈率为41.65倍(截至2022年3月4日,T-4日),可比上市公司估值水平如下:

证券代码证券简称T-4日收盘价(2022年3月4日,人民币)2020年扣非前EPS(元/股)2020年扣非后EPS(元/股)2020年扣非前市盈率2020年扣非后市盈率
603938.SH三孚股份42.610.500.4785.4491.46
000510.SZ新金路6.890.120.1158.6765.24
603078.SH江化微25.860.300.2587.09102.76
证券代码证券简称T-4日收盘价(2022年3月4日,人民币)2020年扣非前EPS(元/股)2020年扣非后EPS(元/股)2020年扣非前市盈率2020年扣非后市盈率
平均值77.0786.49

资料来源:WIND数据,截至2022年3月4日(T-4日)注1:市盈率计算如存在尾数差异,为四舍五入造成;注2:2020年扣非前/后EPS=2020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归母净利润/T-4日总股本;

本次发行价格8.05元/股对应的发行人2020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母净利润摊薄后市盈率为38.47倍,低于可比上市公司静态市盈率,低于中证指数有限公司2022年3月4日(T-4日)发布的“C26 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最近一个月平均静态市盈率,但仍存在未来发行人股价下跌给投资者带来损失的风险。本次发行存在因取得募集资金导致净资产规模大幅度增加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模式、经营管理和风险控制能力、财务状况、盈利水平及股东长远利益产生重要影响的风险。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提请投资者关注投资风险,审慎研判发行定价的合理性,理性做出投资决策。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新股”)上市初期的投资风险,广大投资者应充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

具体而言,上市初期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1、涨跌幅限制放宽

创业板股票竞价交易设置较宽的涨跌幅限制,首次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股票,上市后的前5个交易日不设涨跌幅限制,其后涨跌幅限制比例为20%。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新股上市首日涨幅限制比例为44%,跌幅限制比例为36%,次交易日开始涨跌幅限制比例为10%,创业板进一步放宽了对股票上市初期的涨跌幅限制,提高了交易风险。

2、流通股数量较少

上市初期,因原始股股东的股份锁定期为36个月或12个月,网下限售股锁定期为6个月,本次发行后本公司的无限售流通股为112,677,343股,占发行后总股

本的23.47%,公司上市初期流通股数量较少,存在流动性不足的风险。

3、融资融券风险

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有可能会产生一定的价格波动风险、市场风险、保证金追加风险和流动性风险。价格波动风险是指,融资融券会加剧标的股票的价格波动;市场风险是指,投资者在将股票作为担保品进行融资时,不仅需要承担原有的股票价格变化带来的风险,还得承担新投资股票价格变化带来的风险,并支付相应的利息;保证金追加风险是指,投资者在交易过程中需要全程监控担保比率水平,以保证其不低于融资融券要求的维持保证金比例;流动性风险是指,标的股票发生剧烈价格波动时,融资购券或卖券还款、融券卖出或买券还券可能会受阻,产生较大的流动性风险。

4、本次发行有可能存在上市后跌破发行价的风险

投资者应当充分关注定价市场化蕴含的风险因素,知晓股票上市后存在跌破发行价的可能,切实提高风险意识,强化价值投资理念,避免盲目炒作,监管机构、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均无法保证股票上市后不会跌破发行价格。

三、特别风险提示

(一)转型升级未达预期的风险

2018年,公司确立并实施“钾延伸、氯转型”的创新发展战略,围绕新型肥料、高端日化、食品医药、新能源、电子信息等现代产业,持续向精细化工等下游延伸扩展,并于2020年11月关停聚氯乙烯树脂产品生产线,优化产品结构,提高氯产品的附加值,提升绿色循环和可持续发展的能力。

随着“钾延伸、氯转型”创新发展战略的不断推进,公司湿电子化学品、高端日用化学品及食品添加剂等高附加值新产品的生产和销售比重将逐步增加,但仍存在实现量产缓于预期及客户开发周期过长的风险。

(二)利润贡献来源集中及氯产品持续亏损的风险

报告期内,发行人氢氧化钾产品实现销售收入分别为59,708.30万元、63,927.54万元、60,051.92万元和29,016.82万元,贡献的毛利占比分别为109.13%、

100.25%、94.38%和127.74%,即公司毛利主要由氢氧化钾贡献,是公司的主要盈利来源。氯产品实现销售收入分别为36,553.88万元、38,617.33万元、33,646.47万元和2,410.44万元,毛利率分别为-4.85%、-0.38%、2.95%和-101.68%,2018年至2020年度基本处于盈亏平衡或微亏状态,聚氯乙烯停产后2021年上半年亏损有所扩大,毛利率显著下降。其中,2018至2020年度聚氯乙烯树脂实现销售收入分别为35,303.61万元、36,307.06万元和29,374.58万元,占氯产品收入的比重分别为96.58%、94.02%和87.30%,毛利率分别为-0.49%、4.01%和5.42%。因此,聚氯乙烯产品的毛利率波动是2018至2020年度氯产品毛利率波动的主要影响因素。2020年末聚氯乙烯停产后,公司氯产品以盐酸和次氯酸钠为主。受价格较低的普通盐酸销量大幅增长而高等级盐酸尚未放量,叠加原材料氯化钾价格上涨以及聚氯乙烯停产后相关公用设备折旧等固定成本分摊的影响,盐酸产品亏损金额在2021年上半年有所扩大,使得氯产品整体亏损幅度有所上升。

公司为优化产品结构,提升绿色循环和可持续发展的能力,于2020年11月关停聚氯乙烯树脂生产线,主要通过盐酸、次氯酸钠及其他氯产品工艺路线来消纳副产的氯气。综上所述,若氢氧化钾的盈利水平出现大幅下降,聚氯乙烯停产后的其他氯产品盈利未达预期导致持续亏损,则将对公司经营业绩带来不利影响。

(三)供应商依赖及原材料价格波动的风险

公司产品的主要原材料为氯化钾,是公司钾化合物和氯化合物产品成本的主要构成部分。2018至2020年度,氯化钾成本占发行人主营业务成本的比例在35%左右,2020年末PVC停产后,2021年1-6月氯化钾成本占发行人主营业务成本的比例超过50%。

氯化钾属于资源稀缺产品,国内储量不高且分布不均衡,国产氯化钾主要产自西北地区且主要来源于青海盐湖,行业国产率约为50%。目前国内仅中农集团、中化集团等国营贸易企业获批进口氯化钾业务并通过其分销渠道进行销售,为主要供应商。受制于其资源稀缺性以及国内高度集中的供给格局,公司氯化钾最终来源有限,采购相对集中。报告期内,发行人采购来自于青海盐湖生产的国产氯化钾的金额占比分别为38.34%、29.06%、44.57%及62.14%;该等国产氯化钾主要通过上海申之禾进行采购,采购金额占该类别原材料的比重超过90%,存在对

国产氯化钾生产商青海盐湖及供应商上海申之禾一定程度的供应商依赖风险。此外,在产品售价及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若氯化钾市场价格上涨导致氯化钾成本提高5%,则将导致公司各期综合毛利率下跌至17.17%、21.72%、20.06%及25.94%,即对应下降1-2个百分点。公司的经营业绩存在受氯化钾价格大幅波动影响的风险。

(四)市场竞争加剧的风险

报告期内,发行人氢氧化钾收入以基础级产品为主。近年来,受益于氢氧化钾下游需求增长,行业整体产能保持增长态势,包括优利德等现有企业新增产能、部分中小规模烧碱生产企业转产氢氧化钾从而增加产能供给等,市场竞争有所加剧并主要集中于基础级产品市场。在基础级产品市场,发行人相较行业内主要竞争对手在产能产量上存在一定劣势,扩大市场份额和市场影响力受到一定限制;在高等级产品市场,可能面临市场增速放缓、拓展不及预期的风险。

因此,若未来市场竞争进一步加剧或其他因素导致市场需求下降,公司产品价格、市场份额存在下降的风险,将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五)经营业绩下滑的风险

根据四川华信(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2021年度审阅报告,公司2021年度营业收入同比下降31.89%,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同比下降1.37%,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同比下降

13.86%。由于2020年11月公司停止生产聚氯乙烯,使得2021年的产品与收入结构发生变化。在剔除关停聚氯乙烯业务影响后,公司2021年度营业收入同比下降4.61%,扣除非经常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同比增长8.03%。

公司2021年度业绩较去年同期下降的原因主要在于:(1)2020年11月公司关停聚氯乙烯后不再经营聚氯乙烯业务,而聚氯乙烯产品在2020年度实现约

2.9亿元收入及1,600万元毛利;(2)受到磷酸铁锂需求上升以及云南地区能耗双控削减黄磷产量共同影响,2021年三季度开始国内黄磷价格出现跳涨,以黄磷为主要原材料的磷酸二氢钾生产企业普遍开工不足,对液钾的需求减弱,公司液钾产品销售规模有所下滑;(3)聚氯乙烯停产后价格较低的普通盐酸产销量大

幅上升,高等级盐酸尚处于逐步放量的过程中,盐酸亏损规模有所增长。

若未来下游需求未能较快修复、氯产品结构调整未达预期,公司的经营业绩仍存在进一步下滑的风险。

(六)安全生产风险

2020年11月,公司关停聚氯乙烯树脂生产线,不再产生中间产品乙炔、氯乙烯和终端产品聚氯乙烯树脂,消除了乙炔、氯乙烯两个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VCM合成、PVC聚合两种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以及电石堆场、乙炔气柜、氯乙烯储罐等3个重大危险源,大幅降低了公司的安全生产风险。

公司存在因人员操作不当、机器设备故障或其他不可抗力的自然因素等导致公司发生安全事故的风险。

(七)环境保护风险

公司生产过程中涉及的主要污染物为废气、废水、一般固废、危废等,报告期内排放合规,其处理设施及报告期内排放情况详见招股说明书“第六节 业务与技术”之“一、发行人主营业务、主要产品或服务的情况”之“(五)公司生产经营中涉及的主要环境污染物、主要处理设施及处理能力”。公司存在因环保设施故障、发生意外、疏忽、人为破坏或其他不可抗力的自然因素等原因导致污染物排放无法满足相关标准的风险。

(八)危险化学品运输风险

发行人主要产品氢氧化钾,氯产品盐酸、次氯酸钠及液氯属于危险化学品。对于在销售合同约定交货地为客户所在地或其约定交货地的危险化学品,公司委托具备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的物流公司承担。若危险化学品在运输过程中由于不可抗力发生泄漏、爆炸等情况,将会影响公司销售履约,进而影响公司的日常

生产经营。

(九)宏观经济周期波动的风险

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要产品为氢氧化钾、聚氯乙烯树脂、次氯酸钠、盐酸和液氯,主要应用于化工、染料、食品、医药、农业等多个行业,在国民经济中处于基础地位,受宏观经济周期波动的影响较大。

若宏观经济出现滞涨甚至下滑,或者客户所在行业或其下游行业景气程度降低或产能严重过剩,则可能影响该等客户对公司产品的需求,导致公司产品销售价格或销售数量的下滑,公司业绩将可能受到不利影响。

(十)实际控制人控制风险

截至招股说明书签署日,公司实际控制人刘永好先生通过其控制的新希望化工持有公司95.50%的股份,本次发行后,刘永好先生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预计不低于71.63%,仍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报告期内,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之间存在关联方资金拆借、代垫资金等关联交易。

由于公司实际控制人持股比例较高,公司存在实际控制人通过在股东大会行使表决权的方式对公司的经营决策、人事、财务等进行不当控制,从而影响发行人的独立性、对公司其他中小股东的利益产生不利影响的风险。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编制上市公告书的法律依据

本上市公告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而编制,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的基本情况。

二、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2022年2月16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证监许可[2022]252号文,同意华融化学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注册的申请。具体内容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二、你公司本次发行股票应严格按照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招股说明书和发行承销方案实施。

三、本批复自同意注册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四、自同意注册之日起至本次发行股票发行结束前,你公司如发生重大事项,应及时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股票上市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华融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创业板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22]270号)同意,本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证券简称“华融化学”,证券代码“301256”,本次发行120,000,000股;其中,本次首次公开发行中的112,677,343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票将于2022年3月22日起上市交易。

四、股票上市相关信息

(一)上市地点及上市板块: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二)上市时间:2022年3月22日

(三)股票简称:“华融化学”

(四)股票代码:301256

(五)本次公开发行后的总股本:480,000,000股

(六)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120,000,000股,无老股转让

(七)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票数量:112,677,343股

(八)本次上市的有流通限制或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367,322,657股

(九)战略投资者在首次公开发行中获得配售的股票数量和锁定安排:本次发行无战略配售。

(十)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详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三节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股东持股情况”之“五、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十一)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详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之“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

(十二)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限售安排:

本次网下发行部分采用比例限售方式,网下投资者应当承诺其获配股票数量的10%(向上取整计算)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6个月。即每个配售对象获配的股票中,90%的股份无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即可流通;10%的股份限售期为6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开始计算。对应的股份数量为7,322,657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1.53%。

(十三)公司股份可上市交易日期

项目股东名称/姓名本次发行后可上市交易日期(非交易日顺延)
持股数量 (股)持股比例
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新希望化工343,800,00071.63%2025年3月22日
宁波新融16,200,0003.38%2023年3月22日
小计360,000,00075.00%-
首次公开发行网上网下发行股份网下发行无限售股份65,877,34313.72%2022年3月22日
网下发行限售股份7,322,6571.53%2022年9月22日
网上发行股份46,800,0009.75%2022年3月22日
小计120,000,00025.00%-
合计480,000,000100.00%-

注:合计数与各部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存在的差异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十四)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十五)上市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五、申请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时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2.1.2条的第一项标准,即招股说明书中明确选择的上市标准,发行人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如下:“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发行人2019年度、2020年度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孰低者为准)分别为9,081.53万元和10,043.97万元,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合计19,125.50万元,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因此满足所选上市标准。

第三节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股东持股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中文名称华融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HUARONG CHEMICAL CO., LTD.
发行前注册资本36,00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唐冲
有限公司成立日期2000年9月7日
股份公司成立日期2020年6月23日
公司住所四川省成都市彭州市九尺镇林杨路166号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日用化学产品制造;化工产品生产(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自然科学研究和试验发展;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企业管理;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肥料生产;食品添加剂生产;危险化学品生产;消毒剂生产(不含危险化学品);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主营业务氢氧化钾等精细钾产品及次氯酸钠、盐酸等氯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所属行业C26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根据证监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年修订))
邮政编码611933
联系电话028-83800329
传真号码028-83802951
电子邮箱hrhg.db@newhope.cn
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部门董事会办公室
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张炜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

1、控股股东的基本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之日,公司的总股本为36,000.00万股。新希望化工持有公司34,380.00万股股份,持股比例为95.50%,为公司控股股东。

(1)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新希望化工投资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成立日期2006年9月6日
法定代表人邵军
注册资本205,000万元人民币
住所成都市武侯区人民南路四段45号
经营范围研究、开发、销售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品);项目投资及提供技术咨询和售后服务(不含金融、证券、期货)(不得从事非法集资、吸收公众资金等金融活动);销售PVC、肥料、包装材料、农副产品、矿产品、化工原料(不含危险品)、饲料级磷酸氢钙、机械设备、钢材、建材、金属材料、环保材料及设备、橡胶制品、塑料制品、机电产品、建筑辅材料(不含油漆)、五金交电、轻纺织品、纺织原料、金属材料(不含贵重金属及稀有金属)、日用小电器、纸及纸制品、预包装食品;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主营业务与发行人主营业务的关系

新希望化工主要从事投资管理,与发行人主营业务之间无关系。

(3)财务状况

新希望化工最近一年及一期的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2021年6月30日/2021年1-6月2020年12月31日/2020年度
总资产576,546.27587,586.86
净资产286,189.84319,965.06
营业收入24,194.03-
净利润5,290.65106,579.98

注:1、2020年度的财务数据已经华信会计师审计;2021年1-6月的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2、上述财务数据系新希望化工母公司财务数据。

2、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

截至2021年6月末,刘永好先生通过其控制的新希望投资集团及新希望集团分别持有发行人控股股东新希望化工的51.22%股权及48.78%股权。因此,刘永好先生间接控制公司95.50%的股份,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报告期内,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公司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如下:

刘永好,男,1951年出生,身份证号码为510102195109XXXXXX,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住所为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未在发行人担任职务。现担任新希望集团董事长、新希望六和董事、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四川省川商总会会长等职务,为第十三届全国政协委员,中国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协会副会长,中国上市公司协会副会长。刘永好先生曾任全国光彩事业促进会副会长,第七届、第八届全国工商联副主席,第八届、第九届、第十届、第十一届全国政协委员,第九届、第十届全国政协常委,第十届、第十一届全国政协经济委员会副主任,第十二届全国人大代表。

(二)本次发行后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股权结构控制关系图

本次发行后,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股权结构控制关系图如下:

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持有公司股票或债券的情况

本次发行前,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况及持有公司股票及债券的情况如下:

序号姓名职务任期起止日期直接持股数量(万股)间接持股数量(万股)合计持股数量(万股)占发行前总股本持股比例(%)持有债券情况
1邵军董事长2020.05.22-2023.05.22-通过宁波新融间接持股202.12万股202.120.56%
2李建雄董事2020.05.22-2023.05.22-通过宁波新融间接持股5.38万股5.380.01%
3张明贵董事2020.05.22-2023.05.22-通过宁波新融间接持股16.19万股16.190.04%
4唐冲董事、总经理2020.05.22-2023.05.22-通过宁波新融间接持股142.50万股142.500.40%
5姚宁独立董事2020.05.22-2023.05.22----
6卜新平独立董事2020.05.22-2023.05.22----
7汪润年监事2020.05.22-2023.05.22-通过宁波新融间接持股64.96万股64.960.18%
8李红顺监事2020.05.22-2023.05.22-通过宁波新融间接持股16.66万股16.660.05%
9陶泽职工监事、审计部部长2020.05.22-2023.05.22-通过宁波新融间接持股4.05万股4.050.01%
10张炜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2020.05.22-2023.05.22-通过宁波新融间接持股84.20万股84.200.23%
11刘海燕常务副总经理2020.05.22-2023.05.22-通过宁波新融间接持股38.86万股38.860.11%
12王猛副总经理2020.05.22-2023.05.22-通过宁波新融间接持股39.06万股39.060.11%
13罗小容副总经理2020.05.22-2023.05.22-通过宁波新融间接持股25.91万股25.910.07%
14颜学伦总工程师2020.05.22-2023.05.22-通过宁波新融间接持股33.68万股33.680.09%
15刘晓芳人力行政总监2020.05.22-2023.05.22-通过宁波新融间接持股20.73万股20.730.06%

注:间接持股数量=持有中间主体股权×中间主体持有公司股份比例

上表披露有关人员持有股票自上市之日起的锁定期、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锁定安排请详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之“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之日,除上述已披露的情况外,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其他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之日,本公司尚未发行过债券,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持有本公司债券的情况。

四、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具体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之日,发行人未制定或实施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

五、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公司本次发行前后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股东名称(姓名)本次发行前本次发行后限售期限(自上市之日起)
数量(股)占比数量(股)占比
一、限售流通股
新希望化工343,800,00095.50%343,800,00071.63%36个月
宁波新融16,200,0004.50%1,620.003.38%12个月
网下发行限售股份--7,322,6571.53%6个月
小计360,000,000100.00%367,322,65776.53%-
二、非限售流通股
网下发行无限售股份--65,877,34313.72%-
网上发行股份--46,800,0009.75%-
小计--112,677,34323.47%-
合计360,000,000100.00%480,000,000100.00%-

注:合计数与各部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存在的差异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发行人股东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不存在向投资者公开发售股份的情况。

六、本次发行后公司前10名股东持股情况

本次发行后上市前股东总数为99,887户,本次发行后,公司持股数量前十名的股东情况如下:

序号股东名称持股数量 (股)持股比例 (%)限售期限(自上市之日起)
1新希望化工投资有限公司343,800,000.0071.6336个月
2宁波新融化学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16,200,000.003.3812个月
3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企业年金计划——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64,772.000.03网下投资者获配股票数量的10%(向上取整计算)自上市之日起锁定6个月
4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企业年金计划——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46,464.000.03网下投资者获配股票数量的10%(向上取整计算)自上市之日起锁定6个月
5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企业年金计划——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46,464.000.03网下投资者获配股票数量的10%(向上取整计算)自上市之日起锁定6个月
6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企业年金计划——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46,464.000.03网下投资者获配股票数量的10%(向上取整计算)自上市之日起锁定6个月
7广东省贰号职业年金计划——工商银行146,464.000.03网下投资者获配股票数量的10%(向上取整计算)自上市之日起锁定6个月
8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136,124.000.03--
9中国铁路沈阳局集团有限公司企业年金计划——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28,156.000.03网下投资者获配股票数量的10%(向上取整计算)自上市之日起锁定6个月
10广东省壹号职业年金计划——工商银行128,156.000.03网下投资者获配股票数量的10%(向上取整计算)自上市之日起锁定6个月
合计361,143,064.0075.25--

注:合计数与各部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存在的差异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七、战略投资者配售情况

公司本次发行未进行战略配售。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数量

本次发行数量为12,000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25.00%),本次发行全部为新股,无老股转让。

二、发行价格

发行价格为8.05元/股。

三、每股面值

每股面值为1元/股。

四、发行市盈率

本次发行价格为8.05元/股,此价格对应的市盈率为:

(1)28.85倍(每股收益按照2020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2)28.06倍(每股收益按照2020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3)38.47倍(每股收益按照2020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4)37.41倍(每股收益按照2020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五、发行市净率

本次发行市净率为2.57倍(按每股发行价格除以发行后每股净资产计算,其中,发行后每股净资产按2021年6月30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

加上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之和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六、发行方式及认购情况

本次发行最终采用网下向投资者询价配售和网上向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本次发行规模为12,000.00万股,网上网下回拨机制启动前,战略配售回拨后,本次发行网下发行数量为97,200,000股,占扣除最终战略配售数量后本次发行数量的81.00%;网上发行数量为22,800,000股,占扣除最终战略配售数量后本次发行数量的19.00%。根据《华融化学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发行公告》公布的回拨机制,由于网上初步有效申购倍数为7,084.00529倍,超过100倍,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决定启动回拨机制,对网下、网上发行的规模进行调节,将扣除最终战略配售部分后本次发行数量的20.00%(向上取整至500股的整数倍,即24,000,000股)由网下回拨至网上。

回拨机制启动后,网下最终发行数量为73,200,000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

61.00%,网上最终发行数量为46,800,000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39.00%。回拨后本次网上发行中签率为0.0289755794%,有效申购倍数为3,451.18206倍。

根据《华融化学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发行结果公告》,本次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46,663,876股,放弃认购数量136,124股。网下投资者缴款认购73,200,000股,放弃认购数量0股。本次发行网上、网下投资者放弃认购股数全部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股份的数量为136,124股,包销金额为1,095,798.20元,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股份数量占总发行数量的比例为0.1134%。

七、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966,000,000.00元,扣除不含税发行费用人民币64,577,748.25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901,422,251.75元。四川华信(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2022年3月16日对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川华信验(2022)第0013号)。

八、发行费用总额及明细构成、每股发行费用

本次发行费用总额为6,457.77万元,具体明细如下:

项目含税金额
承销及保荐费用5,467.92万元
审计及验资费用207.55万元
评估费用16.98万元
律师费用169.81万元
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费用514.15万元
发行手续费用及其他81.36万元
合计6,457.77万元

注1:以上发行费用均为不含增值税金额;注2:各项费用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存在微小差异,为四舍五入造成;注3:发行费用中包含本次发行的印花税。税基为扣除印花税前的募集资金净额,税率为

0.025%。

本次每股发行费用为0.54元(每股发行费用=发行费用总额/本次发行股本)。

九、发行人募集资金净额

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901,422,251.75元,发行前公司股东未转让股份。

十、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本次发行后每股净资产为3.13元/股(以2021年6月30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与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的合计数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十一、发行后每股收益

本次发行后每股收益为0.22元(按2020年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十二、超额配售选择权

本次发行未使用超额配售选择权。

第五节 财务会计信息公司2018至2021年1-6月的财务数据经四川华信(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川华信审(2021)第0454号)。上述财务会计信息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八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中进行详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阅读招股说明书。

公司2021年度财务数据未经审计,但已由四川华信(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阅,并出具了《审阅报告》(川华信审(2022)第0089号)。公司2021年度财务数据以及公司2022年1-3月业绩预计相关内容已在招股说明书进行了详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重大事项提示”之“三、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的经营状况及财务信息”。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安排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公司将于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尽快与保荐机构和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二、其他事项

本公司在招股意向书刊登日(2022年3月2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可能对本公司有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一)本公司主营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情况正常。

(二)本公司所处行业和市场未发生重大变化,采购和销售价格、采购和销售方式等未发生重大变化。

(三)本公司未订立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四)本公司没有发生未履行法定程序的关联交易,且没有发生未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重大关联交易。

(五)本公司未进行重大投资。

(六)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七)本公司住所未发生变更。

(八)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九)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本公司未发生除正常经营业务之外的重大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十一)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二)本公司未召开其他董事会、监事会或股东大会。

(十三)本公司未发生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招股意向书中披露的事项未发生重大变化。

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保荐机构对本次股票上市的推荐意见

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认为华融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发行人股票具备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条件。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愿意保荐发行人的股票上市交易,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二、保荐机构相关信息

(一)保荐机构的基本信息

保荐人(主承销商):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江禹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桂湾五路128号前海深港基金小镇B7栋401

联系电话:0755-81902010

传真:0755-81902020

保荐代表人:桂程、易桂涛

项目协办人:吴昊

项目组其他成员:张展培、刘凡、朱宏伟、黄明俊

联 系 人:桂程、易桂涛、吴昊、张展培、刘凡、朱宏伟、黄明俊

电 话:0755-81902010

(二)保荐代表人及联系人的姓名、联系方式

保荐代表人桂程,联系电话:0755-81902010

保荐代表人易桂涛,联系电话:0755-81902010

三、为发行人提供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代表人的具体情况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发行人华融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的保荐机构将对发行人股票上市后当年剩余时间以及其后3个完整会计年度进行持续督导,由保荐代表人桂程、易桂涛提供持续督导工作,两位保荐代表人具体情况如下:

桂程先生,现任华泰联合证券副总裁,具有5年投资银行相关业务经验,曾参与大地熊、麦特汽车、德冠薄膜、慕思寝具、玄武科技等IPO项目,以及兰太实业、湖南黄金、湖南海利、林海股份等再融资和重组项目。

易桂涛:现任华泰联合证券总监,具有12年投资银行相关业务经验,曾参与丹甫股份、双林股份、新都化工、华西能源、佳发教育、安宁股份、台沃科技、大地熊等IPO项目,以及交通银行、新希望六和、南宁百货、华西能源、盈方微、龙蟒佰利、新天然气等再融资和并购项目。

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

(一)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股东新希望化工的承诺

本企业作为华融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控股股东,现就本企业所持公司的股份(包括直接或间接持有,下同)的锁定与减持事项,承诺如下:

“一、自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以下简称“锁定期”)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持有的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二、本企业所持公司的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下同);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即2022年9月21日,如为非交易日顺延)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价,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

三、本企业愿意依法承担因违反上述承诺而产生的相应法律责任。”

(二)实际控制人刘永好的承诺

本人作为华融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现就本人所持公司的股份(包括直接或间接持有,下同)的锁定事项,承诺如下:

“一、自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以下简称“锁定期”)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持有的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二、本人所持公司的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下同);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即2022年9月21日,如为非

交易日顺延)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

三、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因违反上述承诺而产生的相应法律责任。”

(三)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独立董事、实际控制人除外)、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本人作为华融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现就所持公司的股份(包括直接持有或间接持有,下同)的锁定与减持事项,承诺如下:

“一、自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以下简称“锁定期”)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持有的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二、本人作为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之后,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申报本人所持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锁定期限届满后,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如本人不再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则本人自不再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日起半年内将不转让本人所持公司的股份。

三、本人作为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本人所持公司的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下同);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即2022年9月21日,如为非交易日顺延)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六个月。

四、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届时有效的减持相关规定。

五、本承诺不会因为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失效,本人愿意承担因违反上述承诺而产生的相应法律责任。”

2、持有公司股份监事的承诺

本人作为华融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监事,现就所持公司的股份(包括直接持有或间接持有,下同)的锁定与减持事项,承诺如下:

“一、自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以下简称“锁定期”)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持有的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二、本人作为公司的监事,在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之后,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申报本人所持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锁定期限届满后,在本人担任公司监事期间,本人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如本人不再担任公司监事,则本人自不再担任公司监事之日起半年内将不转让本人所持公司的股份。

三、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届时有效的减持相关规定。

四、本承诺不会因为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失效,本人愿意承担因违反上述承诺而产生的相应法律责任。”

二、发行前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持股5%以上股东的持股及减持意向承诺

(一)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股东新希望化工的承诺

新希望化工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企业”)为华融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东。鉴于公司拟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企业就所持公司股份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承诺如下:

“一、本企业书面承诺的锁定期届满后,为继续支持公司发展及回报股东,本企业原则上将继续持有公司股份。如本企业确有其他投资需求或急需资金周转,确实需要减持公司股份时,在符合相关规定及承诺的前提下,本企业将综合考虑二级市场股价的表现,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二、本企业减持时,减持行为将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及协议转让等法律

法规、交易所规定的合法方式进行。

三、本企业将遵守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届时有效的减持相关规定。

四、公司上市后,本企业在减持时将提前三个交易日履行公告义务。如本企业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承诺在首次卖出的十五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减持计划,减持计划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届时有效的减持相关规定确定,并按照相关规定披露减持进展情况。

五、若本企业发生需向公司或投资者赔偿,且必须减持股份以进行赔偿的情形,在该等情况下发生的减持行为无需遵守本承诺。

六、本企业违反本承诺减持公司股份的,将依法赔偿因未履行承诺而给公司或投资者带来的损失。”

(二)实际控制人刘永好的承诺

本人为华融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实际控制人。鉴于公司拟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人就所持公司股份(包括直接持有或间接持有,下同)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承诺如下:

“一、本人书面承诺的锁定期届满后,为继续支持公司发展及回报股东,本人原则上将继续持有公司股份。如本人确有其他投资需求或急需资金周转,确实需要减持公司股份时,在符合相关规定及承诺的前提下,本人将综合考虑二级市场股价的表现,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二、本人减持时,减持行为将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及协议转让等法律法规、交易所规定的合法方式进行。

三、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届时有效的减持相关规定。

四、公司上市后,本人在减持时将提前三个交易日履行公告义务。如本人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承诺在首次卖出的十五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减持计划,减持计划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届时有效的减持相关规定确定,并按照相关规定披露减持进展情况。

五、若本人发生需向公司或投资者赔偿,且必须减持股份以进行赔偿的情形,在该等情况下发生的减持行为无需遵守本承诺。

六、本人违反本承诺减持公司股份的,将依法赔偿因未履行承诺而给公司或投资者带来的损失。”

三、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与承诺

(一)关于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

华融化学拟首次发行股票并上市,为维护广大股东利益,增强投资者信心,维护公司股价稳定,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3]42号)及相关配套文件的规定,公司与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特承诺在特定情况下将采取如下预案以稳定公司股价:

“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

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本公司股票全天停牌的交易日除外,下同)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下同),且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并同时满足监管机构对于回购、增持等股本变动行为的规定,则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按下述规则启动稳定股价措施,并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股价稳定措施实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

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和实施程序

1、股价稳定措施的方式:

(1)公司回购股票;

(2)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

(3)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2、股价稳定措施的实施顺序如下:

第一选择为公司回购股票。但若公司回购股票将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则第一选择为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

第二选择为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控股股东将增持公司股票:

(1)公司无法实施回购股票或回购股票议案未获得公司股东大会批准,或公司虽实施股票回购措施但仍未满足“公司股票连续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之条件;

(2)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不会致使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或触发控股股东的要约收购义务。

第三选择为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启动该选择的条件为:在公司回购股票方案(如有)和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方案实施完成后,如公司股票仍未满足“公司股票连续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之条件,并且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不会致使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或致使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产生要约收购义务。

在每一个自然年度,公司、控股股东、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需强制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义务各仅限一次。

3、实施公司回购股票的程序及计划

(1)在达到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将在15个工作日内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公司回购股票事项(需事先征求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意见并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并在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30日内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回购股票事项,股东大会对公司回购股票事项作出决议时,需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全体董事承诺,在公司就回购股份事宜召开的董事会上,对公司承诺的回购股份方案的相应决议投赞成票;公司控股股东承诺,在公司就回购股份事宜召开的股东大会上,对公司承诺的回购股份方案的相应决议投赞成票。

(2)公司股东大会通过决议批准实施回购股票的议案后,公司将依法履行

相应的公告、备案及通知债权人等义务。

(3)在满足法定条件的前提下,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决议作出之日起6个月内,依照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实施回购股票的议案中所规定的价格区间、期限,实施回购股票。若股价稳定方案实施前本公司股价连续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可不再继续实施稳定股价方案。自稳定股价方案公告后,若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则视为本次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及相关承诺履行完毕,公司将终止回购股票:

①通过实施回购股票,公司股票连续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资产;

②继续回购股票将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

③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控股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需要履行要约收购义务;

④公司、控股股东、董事(不含独立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回购义务已达到相关回购比例/回购金额的上限(如有)。

公司启动股价稳定措施还应遵循以下原则和条件:

①回购股份的价格,不高于每股净资产;

②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所募集资金的总额;

③公司上市之日起每十二个月内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不得高于人民币500万元;

④公司单次回购股票的数量不超过回购前公司股票总数的2%,单一会计年度内回购股票的数量不超过回购前公司股票总数的5%;

⑤公司实施前述股份回购的,自公司首次披露回购股份事项之日起至发布回购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期间,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回购股份提议人不得直接或间接减持公司股份。

(4)公司回购的上述股票应在回购措施实施完毕或终止后按照法律规定期限内注销,并及时办理公司减资程序。

4、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的程序及计划

(1)启动程序

①公司未实施股票回购计划:在达到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公司无法实施回购股票或回购股票议案未获得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且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将不会致使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或触发控股股东的要约收购义务的前提下,公司控股股东将在达到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或公司股东大会作出不实施回购股票计划的决议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提交增持公司股票的方案并由公司公告,控股股东应在增持公告作出之日起下一个交易日开始启动增持。

②公司已实施股票回购计划:公司虽实施股票回购计划但仍未满足“公司股票连续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之条件,公司控股股东将在公司股票回购计划实施完毕或终止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提交增持公司股票的方案并由公司公告。

(2)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的计划

在履行相应的公告等义务后,在满足法定条件的前提下,控股股东将在增持公司股票方案公告之日起60日内,依照方案中所规定的价格区间、期限,实施增持公司股票,增持期间及法定期间内不减持。控股股东为稳定股价之目的进行股份增持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

①单次增持股份数量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

②单一会计年度累计增持股份数量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2%;

③在(1)的前提下,单次增持总金额不低于上一会计年度自公司获得税后现金分红的25%;

④增持公司股份的价格不超过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⑤在(2)的前提下,单一会计年度用于稳定股价的增持资金金额不超过自公司上市后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所获得税后现金分红金额的50%。

超过上述标准的,控股股东有关稳定股价的增持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公司不得为控股股东实施增持公司股票提供资金支持。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控股股东将终止实施增持公司股票方案:

①通过增持公司股票,公司股票连续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②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

③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控股股东需要履行要约收购义务。

5、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的程序及计划

(1)在公司回购股票方案(如有)实施完成或终止后和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方案实施完成或终止后,仍未满足“公司股票连续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之条件,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将在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方案实施完成或终止后90日内增持公司股票,且单次用于增持股票的资金不低于其上一会计年度于公司取得税后薪酬总额的10%,且单一会计年度累计用于增持的资金金额不超过上一年度自公司领取税后薪酬总额的30%。超过上述标准的,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

(2)增持期间及法定期间内不减持。

(3)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将终止增持公司股票:

①通过增持公司股票,公司股票连续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②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

③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需要履行要约收购义务。

(4)在公司于上市后三年内新聘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时,公司将确保该等人员遵守上述预案的规定,并签订相应的书面承诺函。”

(二)稳定股价的承诺

为维护广大股东利益,增强投资者信心,维护公司股价稳定,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3]42号)及相关配套文件的规定,公司与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特承诺在特定情况下将采取如下预案以稳定公司股价:

“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

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本公司股票全天停牌的交易日除外,下同)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下同),且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并同时满足监管机构对于回购、增持等股本变动行为的规定,则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按下述规则启动稳定股价措施,并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股价稳定措施实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

二、股价稳定措施的方式及顺序

1、股价稳定措施的方式:

(1)公司回购股票;

(2)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

(3)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2、股价稳定措施的实施顺序如下:

第一选择为公司回购股票。但若公司回购股票将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则第一选择为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

第二选择为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控股股东将增持公司股票:

(1)公司无法实施回购股票或回购股票议案未获得公司股东大会批准,或公司虽实施股票回购措施但仍未满足“公司股票连续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之条件;

(2)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不会致使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或触发控股股东的要约收购义务。

第三选择为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启动该选择的条件为:在公司回购股票方案(如有)和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方案实施完成后,如公司股票仍未满足“公司股票连续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之条件,并且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不会致使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或致使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产生要约收购义务。

在每一个自然年度,公司、控股股东、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需强制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义务各仅限一次。

三、实施公司回购股票的程序及计划

1、在达到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将在15个工作日内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公司回购股票事项(需事先征求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意见并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并在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30日内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回购股票事项,股东大会对公司回购股票事项作出决议时,需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全体董事承诺,在公司就回购股份事宜召开的董事会上,对公司承诺的回购股份方案的相应决议投赞成票;公司控股股东承诺,在公司就回购股份事宜召开的股东大会上,对公司承诺的回购股份方案的相应决议投赞成票。

2、公司股东大会通过决议批准实施回购股票的议案后,公司将依法履行相应的公告、备案及通知债权人等义务。

3、在满足法定条件的前提下,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决议作出之日起6个月内,依照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实施回购股票的议案中所规定的价格区间、期限,实施回购股票。

若股价稳定方案实施前本公司股价连续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可不再继续实施稳定股价方案。自稳定股价方案公告后,若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则视为本次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及相关承诺履行完毕,公司将终止回购股票:

(1)通过实施回购股票,公司股票连续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资产;

(2)继续回购股票将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

(3)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控股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需要履行要约收购义务;

(4)公司、控股股东、董事(不含独立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回购义务已达到相关回购比例/回购金额的上限(如有)。

公司启动股价稳定措施还应遵循以下原则和条件:

(1)回购股份的价格,不高于每股净资产;

(2)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所募集资金的总额;

(3)公司上市之日起每十二个月内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不得高于人民币500万元;

(4)公司单次回购股票的数量不超过回购前公司股票总数的2%,单一会计年度内回购股票的数量不超过回购前公司股票总数的5%;

(5)公司实施前述股份回购的,自公司首次披露回购股份事项之日起至发布回购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期间,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回购股份提议人不得直接或间接减持公司股份。

4、公司回购的上述股票应在回购措施实施完毕或终止后按照法律规定期限内注销,并及时办理公司减资程序。

四、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的程序及计划

1、启动程序

(1)公司未实施股票回购计划:在达到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公司无法实施回购股票或回购股票议案未获得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且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将不会致使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或触发控股股东的要约收购义务的前提下,公司控股股东将在达到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或公司股东大会作出不实施回购股票计划的决议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提交增持公司股票的方案并由公司公告,控股股东应在增持公告作出之日起下一个交易日开始启动增持。

(2)公司已实施股票回购计划:公司虽实施股票回购计划但仍未满足“公司股票连续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之条件,公司控股股东将在公司股票回购计划实施完毕或终止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提交增持公司股票的方案并由公司公告。

2、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的计划

在履行相应的公告等义务后,在满足法定条件的前提下,控股股东将在增持公司股票方案公告之日起60日内,依照方案中所规定的价格区间、期限,实施增持公司股票,增持期间及法定期间内不减持。控股股东为稳定股价之目的进行股份增持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

(1)单次增持股份数量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

(2)单一会计年度累计增持股份数量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2%;

(3)在(1)的前提下,单次增持总金额不低于上一会计年度自公司获得税后现金分红的25%;

(4)增持公司股份的价格不超过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5)在(2)的前提下,单一会计年度用于稳定股价的增持资金金额不超过自公司上市后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所获得税后现金分红金额的50%。

超过上述标准的,控股股东有关稳定股价的增持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

公司不得为控股股东实施增持公司股票提供资金支持。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控股股东将终止实施增持公司股票方案:

(1)通过增持公司股票,公司股票连续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2)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

(3)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控股股东需要履行要约收购义务。

五、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的程序及计划

1、在公司回购股票方案(如有)实施完成或终止后和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方案实施完成或终止后,仍未满足“公司股票连续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之条件,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将在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方案实施完成或终止后90日内增持公司股票,且单次用于增持股票的资金不低于其上一会计年度于公司取得税后薪酬总额的10%,且单一会计年度累计用于增持的资金金额不超过上一年度自公司领取税后薪酬总额的30%。超过上述标准的,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

2、增持期间及法定期间内不减持。

3、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将终止增持公司股票:

(1)通过增持公司股票,公司股票连续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2)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

(3)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需要履行要约收购义务。

4、在公司于上市后三年内新聘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时,公司将确保该等人员遵守上述预案的规定,并签订相应的书面承诺函。”

四、股份回购和股份购回的措施和承诺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新希望化工、实际控制人刘永好已就稳定股价事项出具

股份回购和股份购回承诺,具体情况详见本节之“三、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与承诺”。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新希望化工、实际控制人刘永好已就欺诈发行上市事项出具股份回购和股份购回承诺,具体情况详见本节之“五、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承诺”。

五、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承诺

(一)发行人的承诺

华融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拟在中国境内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以下简称“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本公司承诺如下:

“一、保证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二、如本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本公司将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部门确认后及时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本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二)控股股东的承诺

鉴于华融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在中国境内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本企业作为公司的控股股东,承诺如下:

“一、保证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二、如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本企业将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部门确认后及时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三)实际控制人的承诺

鉴于华融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在中国境内申请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本人作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承诺如下:

“一、保证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二、如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本人将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部门确认后及时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六、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本次发行后,公司总股本和净资产将会增加。由于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存在一定周期,受股本摊薄影响,公司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可能较发行前一年度出现一定程度的下降,从而导致公司即期回报被摊薄。

为增强公司持续回报能力,公司将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强业务实力和盈利能力,尽量减少本次发行对公司即期回报的影响,并由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该等措施的履行作出承诺。

(一)发行人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

华融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随着募集资金的到位,公司的股本及净资产将有所增长。但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产生效益需要一定时间,短期内公司的营业收入和净利润难以实现同步增长,公司每股收益和净资产收益率等指标在发行后的一定期间内将会被摊薄。

公司将提高公司日常运营效率,降低公司运营成本,充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采用多种措施防范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提高回报能力,具体措施如下:

1.巩固并拓展公司业务,提升公司持续盈利能力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资产负债率及财务风险将有所降低,公司资本实力和抗风险能力将进一步加强,从而保障公司稳定运营和长远发展,符合股东利益。

公司将利用本次发行完成后资本实力增强的契机,全面提升公司的生产能力、

研发能力和运营效率。在扩充产能的同时,同步提升产品质量;坚持科技创新、以人为本,保持和提升技术优势,提高产品和服务的技术水平,并强化新产品的研发,推动科技成果不断转化为生产力,优化产品结构;加强市场营销力度,巩固公司现有市场地位和核心竞争优势并积极拓展产品的市场范围和应用领域。提升公司持续盈利能力,为股东带来持续、稳定的回报。

2.加快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投资进度,争取早日实现项目预期效益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主要用于主营业务相关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公司发展战略,具有良好市场前景和经济效益。募投项目建成后,将有助于提升公司研发及生产技术水平、优化产品结构、扩大生产规模,提高公司盈利能力和市场核心竞争力,有利于填补本次发行对股东即期回报的摊薄。因此,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加快募投项目建设,争取早日实现预期效益。

3.加强募集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使用、变更、管理和监督等内容进行了明确规定。

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募集资金将存放于董事会指定的专项账户,专户专储、专款专用,以保证募集资金合理规范使用,防范募集资金使用风险。此外,公司将进一步完善并强化投资决策程序,合理设计资金使用方案,合理运用各种融资工具和渠道,控制资金成本,提升资金使用效率。

4.提高公司日常运营效率,降低公司运营成本

利用本次发行的契机,优化公司资源配置,提升管理水平。在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提升技术水平、拓展市场和提升市场竞争力的同时,公司将更加注重内部控制体系的建设和有效执行,坚持以人为本的人力资源管理战略,加强员工队伍建设和人才激励机制优化,强化管理层激励和考核,提升人才业务协同效益和专业运作能力,确保员工恪尽职守、尽职尽责,进一步保障公司生产经营的合法合规性、营运的效率与效果。在全面加强内部控制体系建设的过程中,重点完善生产成本和费用控制,加强预算管理;提升原材料采购决策与控制、销售渠道建设、拓展和成本管理、资金统一管理等。提升公司的内部管理水平,全面有效地

控制公司经营风险,提高营运效率与效果。5.强化对投资者的回报机制公司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对利润分配做出制度性安排,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确保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公司已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及监管要求,制订上市后适用的《华融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以及《华融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三年分红回报规划》,就利润分配事宜进行了详细规定和公开承诺,从制度上建立了较为完善和有效的投资者回报机制。未来公司将进一步完善利润分配机制,强化投资者回报。综上,公司将加强对募集资金使用的规范管理,加强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和治理水平,加强内部控制,降低公司的运营成本,优化公司的资本结构,进一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以上措施的有效实施,有利于增强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和持续盈利能力,填补股东回报,但是公司经营仍面临内外部风险和多种不确定因素,公司制定的上述填补回报措施不等于对公司未来利润做出保证。

(二)公司控股股东的承诺

鉴于华融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本企业作为公司的控股股东,特作出如下承诺:

“本企业承诺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

本承诺函出具日后至公司本次发行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本企业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该等规定时,本企业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本企业承诺严格履行所作出的上述承诺事项,确保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如果本企业违反所作出的承诺或拒不履行承诺,本企业将按照《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等相关规定履行解释、道歉等相应义务,并同意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上市公司协会依法作出的监管措施或自律监管措施;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损失的,本企业愿意依法承担相应补偿责任。本企业作为公司控股股东期间,上述承诺持续有效”。

(三)公司实际控制人的承诺

鉴于华融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本人作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特作出如下承诺:

“本人承诺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

本承诺函出具日后至公司本次发行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本人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本人承诺严格履行所作出的上述承诺事项,确保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如果本人违反所作出的承诺或拒不履行承诺,本人将按照《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等相关规定履行解释、道歉等相应义务,并同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上市公司协会依法作出的监管措施或自律监管措施;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相应补偿责任。

本人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期间,上述承诺持续有效。”

(四)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鉴于华融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本人作为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郑重承诺如下:

“本人承诺不会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本人承诺对本人日常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并积极使公司采取实际有效措施,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本人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自身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本人承诺在自身职责和权限范围内,积极促使由公司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考核委员

会制定、修改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若公司未来实施股权激励,本人承诺在自身职责和权限范围内,积极促使公司未来制定、修改的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本承诺函出具日后至公司本次发行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本人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本人承诺严格履行所作出的上述承诺事项,确保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如果本人违反所作出的承诺或拒不履行承诺,本人将按照《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等相关规定履行解释、道歉等相应义务,并同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上市公司协会依法作出的监管措施或自律监管措施;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相应补偿责任。本人作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上述承诺持续有效”。

七、关于信息披露责任的承诺

(一)发行人的承诺

华融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拟在中国境内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就招股说明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本公司郑重承诺如下:

“一、本公司的招股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二、如因本公司招股说明书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认定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如本公司上市后发生除权事项的,上述回购数量相应调整)。

三、本公司将在有权部门出具有关违法事实的认定结果后及时进行公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召开董事会审议股份回购具体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本公司将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及有权部门的审批(如需)启动股

份回购措施。

四、如因本公司招股说明书被相关监管机构认定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因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给投资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或有权司法机关作出上述认定后及时启动赔偿投资者损失的相关工作。投资者损失依据中国证监会或有权司法机关认定的金额或者本公司与投资者协商之金额确定。”

(二)控股股东的承诺

本企业作为华融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控股股东,就公司招股说明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郑重承诺如下:

“一、公司的招股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二、如因公司招股说明书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认定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企业将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如有),并且本企业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根据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及有权部门审批通过的方案启动股份购回程序。

三、如因公司招股说明书被相关监管机构认定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企业将督促公司依法赔偿因公司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给投资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三)实际控制人的承诺

本人作为华融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就公司招股说明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郑重承诺如下:

“一、公司的招股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二、如因公司招股说明书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认定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将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如有),并且本人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根据公司股东大会决

议及有权部门审批通过的方案启动股份购回程序。

三、如因公司招股说明书被相关监管机构认定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督促公司依法赔偿因公司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给投资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四)董事、监事与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本人作为华融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就公司招股说明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郑重承诺如下:

“一、本人确认为本次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所提供的全部文件和信息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公司的招股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二、如因公司招股说明书被相关监管机构认定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督促公司依法赔偿因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给投资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四)保荐机构及主承销商的承诺

“本公司已对招股说明书进行了核查,确认招股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八、依法承担赔偿或赔偿责任的承诺

(一)发行人及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依法承担赔偿或赔偿责任的承诺: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新希望化工、实际控制人刘永好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已就依法承担赔偿或赔偿责任出具承诺,具体情况详见本节之“七、关于信息披露责任的承诺”。

(二)中介机构依法承担赔偿或赔偿责任的承诺

1、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的承诺

发行人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承诺:若华泰联合证券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

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发行人律师的承诺

发行人律师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承诺:本所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制作、出具的上述法律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如因本所过错致使上述法律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因此给投资者造成直接损失的,本所将依法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作为中国境内专业法律服务机构及执业律师,本所及本所律师与发行人的关系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规定及本所与发行人签署的律师聘用协议所约束。本承诺函所述本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证据审查、过错认定、因果关系及相关程序等均适用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有效的相关法律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如果投资者依据本承诺函起诉本所,赔偿责任及赔偿金额由被告所在地或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上市交易地有管辖权的法院确定。

3、发行人会计师的承诺

发行人会计师四川华信(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若监管部门认定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投资者损失,如能证明本所没有过错的除外。

4、发行人验资机构的承诺

发行人验资机构四川华信(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若监管部门认定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投资者损失,如能证明本所没有过错的除外。

九、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

(一)发行人的承诺

为保证华融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能够切实履行在招股说

明书及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各项承诺,保护广大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公司作为发行主体,承诺如下:

“一、公司将严格履行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全部公开承诺事项(以下简称“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

二、若公司非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等自身无法控制的原因未能完全、及时、有效地履行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需提出新的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 应在未履行承诺的事实得到确认后及时披露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 公司法定代表人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作出解释,并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

3. 积极提供补救方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以避免或减少对投资者造成损失,如果因未履行相关公开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实际损失的,公司将积极采取措施依法向投资者承担赔偿责任。

三、公司将在定期报告中披露相关责任主体的公开承诺履行情况,和未履行承诺时的补救及改正情况。

四、对于公司上市后三年内新聘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也将要求其履行公司发行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的关于股价稳定预案的相关承诺。

五、若相关责任主体因未履行公开承诺而受到监管机构的立案调查,或受到相关处罚,公司将积极协助和配合监管机构的调查,或协助执行相关处罚。

六、公司在相关承诺中已明确了约束措施的,以相关承诺中的约束措施为准。”

(二)控股股东的承诺

本企业,新希望化工投资有限公司,作为华融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控股股东,为保证本企业能够切实履行在招股说明书及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各项承诺,保护广大中小投资者的利益,作出如下承诺:

“一、本企业将严格履行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全部公开承诺事项(以下简称“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

二、若本企业非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等无法控制的原因未能完全、及时、有效地履行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需提出新的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公司应在未履行承诺的事实得到确认的次一交易日公告相关情况,及时披露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本企业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作出解释,并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

3、如因未履行已作出的承诺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实际损失的,本企业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本企业在相关承诺中已明确了约束措施的,以相关承诺中的约束措施为准。”

(三)实际控制人的承诺

本人作为华融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保证本人能够切实履行在招股说明书及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各项承诺,保护广大中小投资者的利益,作出如下承诺:

“一、本人将严格履行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全部公开承诺事项(以下简称“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

二、若本人非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等无法控制的原因未能完全、及时、有效地履行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需提出新的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公司应在未履行承诺的事实得到确认的次一交易日公告相关情况,及时披露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本人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作出解释,并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

3、如因未履行已作出的承诺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本人在相关承诺中已明确了约束措施的,以相关承诺中的约束措施为准。”

(四)其他股东的承诺

本企业,宁波新融化学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作为华融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股东,为保证本企业能够切实履行在招股说明书及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各项承诺,保护广大中小投资者的利益,作出如下承诺:

“一、本企业将严格履行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全部公开承诺事项(以下简称“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

二、若本企业非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等无法控制的原因未能完全、及时、有效地履行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需提出新的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公司应在未履行承诺的事实得到确认的次一交易日公告相关情况,及时披露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本企业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作出解释,并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

3、如因未履行已作出的承诺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本企业在相关承诺中已明确了约束措施的,以相关承诺中的约束措施为准。”

(五)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本人作为华融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为保证本人能够切实履行在招股说明书及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各项承诺,保护广大中小投资者的利益,作出如下承诺:

“一、本人将严格履行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全部

公开承诺事项(以下简称“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

二、若本人非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等自身无法控制的原因未能完全、及时、有效地履行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需提出新的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公司应在未履行承诺的事实得到确认的次一交易日公告相关情况,及时披露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本人应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作出解释,并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

3、如因未履行已作出的承诺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实际损失的,本人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本人在相关承诺中已明确了约束措施的,以相关承诺中的约束措施为准。”

十、其他承诺事项

(一)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为避免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未来与公司之间发生同业竞争,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已作出避免同业竞争承诺。具体如下:

1、发行人控股股东为避免同业竞争出具的承诺

本企业作为华融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控股股东,现就与公司之间避免同业竞争的有关事宜作出如下承诺与保证:

“1、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企业及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下属企业未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从事与公司存在竞争关系的业务或活动;

2、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企业及所控制的其他公司、企业或其他组织、机构不存在未予披露的与公司主营业务相同或类似的经营性资产以及从事该等业务的分支机构或控制的子公司(企业);

3、本企业及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下属企业未来将不会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从事、协助经营、参与与公司经营的业务构成同业竞争或潜在同业竞争的

业务或活动,不会直接或间接控股、收购、兼并与公司经营的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

4、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本企业将采取合法及有效的措施,促使本企业未来可能拥有控制权的其他公司、企业、单位或其他组织及本企业的关联企业,不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从事、协助经营、参与任何可能导致对公司及子公司主营业务构成竞争的业务;

5、本企业未来可能拥有任何与公司及子公司主营业务有直接或间接竞争的业务机会,本企业保证将立即通知公司,并尽力促使该业务机会合作方与公司依照合理条件达成最终合作。

上述承诺在公司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且本企业为公司控股股东期间持续有效。”

2、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为避免同业竞争出具的承诺

本人作为华融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现就与公司之间避免同业竞争的有关事宜作出如下承诺与保证:

“1.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人及本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下属企业未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从事与公司存在竞争关系的业务或活动;

2.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人及所控制的其他公司、企业或其他组织、机构不存在未予披露的与公司主营业务相同或类似的经营性资产以及从事该等业务的分支机构或控制的子公司(企业);

3.本人及本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下属企业未来将不会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从事、协助经营、参与与公司经营的业务构成同业竞争或潜在同业竞争的业务或活动,不会直接或间接控股、收购、兼并与公司经营的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

4.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本人将采取合法及有效的措施,促使本人未来可能拥有控制权的其他公司、企业、单位或其他组织,不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从事、协助经营、参与任何可能导致对公司及子公司主营业务构成竞争的业务;

5.本人未来可能拥有任何与公司及子公司主营业务有直接或间接竞争的业务机会,本人保证将立即通知公司,并尽力促使该业务机会合作方与公司依照合理条件达成最终合作。

上述承诺在公司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且本人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期间持续有效。”

(二)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

1、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股东新希望化工的承诺

本企业作为华融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控股股东,就减少并规范与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事项,特作出如下承诺:

“1.本企业、本企业所控制的其他公司及关联方将尽最大努力减少或避免与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在进行确属必要且无法规避的关联交易时,保证按市场化原则和公允定价原则进行公平操作,签署关联交易协议,并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履行交易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2.本企业作为公司控股股东,保证将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的章程规定,在审议涉及与公司的关联交易事项时,切实遵守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进行关联交易表决时的回避程序;严格遵守公司关联交易的决策制度,确保不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利益;保证不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影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及以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3.本企业将促使本企业控制的企业遵守上述承诺,如本企业或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违反上述承诺而导致公司或其他股东的权益受到损害,本企业将依法赔偿由此给公司或其他股东造成的实际经济损失。

本企业作为公司控股股东期间,上述承诺持续有效”。

2、实际控制人的承诺

本人作为华融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就减少并规范与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事项,特作出如下承诺:

“1.本人、本人所控制的其他公司及关联方将尽最大努力减少或避免与公

司之间的关联交易。在进行确属必要且无法规避的关联交易时,保证按市场化原则和公允定价原则进行公平操作,签署关联交易协议,并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履行交易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2.本人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保证将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的章程规定,在审议涉及与公司的关联交易事项时,切实遵守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进行关联交易表决时的回避程序;严格遵守公司关联交易的决策制度,确保不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利益;保证不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影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及以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3.本人将促使本人控制的企业遵守上述承诺,如本人或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违反上述承诺而导致公司或其他股东的权益受到损害,本人将依法赔偿由此给公司或其他股东造成的实际经济损失。

本人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期间,上述承诺持续有效。”

3、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本人作为华融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就减少并规范与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事项,特作出如下承诺:

“1.本人及本人所控制或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司将尽最大努力减少或避免与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在进行确属必要且无法规避的关联交易时,保证按市场化原则和公允定价原则进行公平操作,签署关联交易协议,并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履行交易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2.本人作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将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的章程规定,在审议涉及与公司的关联交易事项时,切实遵守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进行关联交易表决时的回避程序;严格遵守公司关联交易的决策制度,确保不损害公司的利益。

本人作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上述承诺持续有效。”

(三)避免占用公司资金的承诺

1、控股股东的承诺

“截至本承诺函出具日,本企业不存在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其他任何方式占用华融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资金的情况,且本企业承诺作为公司股东期间不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2、实际控制人的承诺

“截至本承诺函出具日,本人不存在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其他任何方式占用华融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资金的情况,且本人承诺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期间不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十一、不存在其他影响发行上市和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发行人、保荐机构承诺:除招股说明书等已披露的申请文件外,公司不存在其他影响发行上市和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十二、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一)保荐机构对上述承诺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相关承诺已经按《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对信息披露违规、稳定股价措施及股份锁定等事项作出承诺,已就其未能履行相关承诺提出进一步的补救措施和约束措施。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作出的承诺合法、合理,失信补救措施及时有效。

(二)发行人律师对上述承诺的核查意见

发行人律师核查了相关承诺主体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及出具的承诺函、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就出具承诺函事宜履行内部程序的文件等相关资料,发行人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签署承诺函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相关承诺主体作出的承诺及约束措施的内容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要求,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或禁止性规定,相关承诺主体提出的违反承诺时可采取的约束措施合法。

(本页无正文,为《华融化学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上市公告书》之签章页)

华融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本页无正文,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华融化学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上市公告书》之签章页)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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