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公司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1. 公司本次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聘任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程序合法有效。
2. 经审阅相关人员的个人履历,本次受聘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具备了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未发现有《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之情形,符合《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关于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规定。
3. 经了解相关人员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能够胜任公司相应岗位的职责要求,有利于公司的发展。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聘任唐建兴先生为总经理,聘任苏志彪、朱建军、李正大、王军发担任公司副总经理,聘任邱乐群担任公司财务负责人,聘任徐宇晟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上述高级管理人员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三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以下为本独立意见签署页,无正文)
(本页为《惠州光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署页,无正文)
惠州光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签字):
吴肯浩
汤新联
王文利
2022年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