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鲁抗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十届董事会第七次(临时)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1月修订)》《山东鲁抗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山东鲁抗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本着对全体股东认真负责和实事求是的态度,对公司十届董事会第七次(临时)会议审议的《关于明确公司2021年度配股公开发行证券方案配股比例和数量的议案》进行了审阅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公司明确配股方案具体配售比例和数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对全体股东公平、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公司本次审议上述事项的董事会召开程序、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公司配股比例和数量的确定在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于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办理公司本次发行相关事宜的授权范围内。该议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确定2021年度配股公开发行证券方案的配股比例和数量。
独立董事:邓子新、綦好东、冯立亮
(后附签字页)
(本页无正文,为《山东鲁抗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十届董事会第七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邓子新 綦好东 冯立亮
2022年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