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531 证券简称:天顺风能 公告编号:2022-011
天顺风能(苏州)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2年03月18日(星期五)下午14:00。网络投票时间: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03月18日9:15至9:25,9:30至11:30和13:00至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03月18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上海市长宁区长宁路1193号来福士广场T3座1203大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严俊旭先生。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59人,代表股份960,099,30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3.2646%。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8人,代表股份543,438,937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0.1490%。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51人,代表股份416,660,365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23.1156%。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57人,代表股份56,699,30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1456%。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7人,代表股份13,286,937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7371%。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50人,代表股份43,412,365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4084%。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以下提案进行了表决:
1、审议通过了《关于<天顺风能(苏州)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426,706,30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2462%;反对3,241,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753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3,458,30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4.2839%;反对3,241,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716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关联股东回避表决,本议案为股东大会普通决议事项,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
2、审议通过了《关于<天顺风能(苏州)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
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426,706,30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2462%;反对3,241,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753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3,458,30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4.2839%;反对3,241,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716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关联股东回避表决,本议案为股东大会普通决议事项,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
3、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426,706,30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2462%;反对3,241,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753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3,458,30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4.2839%;反对3,241,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716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关联股东回避表决,本议案为股东大会普通决议事项,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
4、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957,339,40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125%;反对2,759,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87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提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中伦(南京)律师事务所杨亮律师、苏常青律师列席本次会议进行了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全文请详见2022年3月19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公告。
四、备查文件
1、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签署版;
2、北京市中伦(南京)律师事务所出具的《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天顺风能(苏州)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0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