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2018年修订)》《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1月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龙岩高岭土股份有限公司章程》《龙岩高岭土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相关规定,本人作为龙岩高岭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所审议的相关议案进行了认真审查,本人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对《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将部分剩余募集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的意见
经核查,本人认为: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将部分剩余募集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事项是公司基于自身发展规划而进行的必要调整,有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公司对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事项进行了充分的分析和论证,并已履行了必要的审议和决策手续。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将部分剩余募集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事项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等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本人同意《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将部分剩余募集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独立董事:罗进辉、江小金、蔡冠华
2022年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