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恒辉安防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恒辉安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程序,优化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的组成结构,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江苏恒辉安防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包括独立董事,且独立董事应当占提名委员会成员总数的1/2以上。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1/2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1/3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持提名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其委员资格即自行解除,并由董事会根据本制度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在提名委员会委员人数达到规定人数的2/3以前,提名委员会暂停行使本制度规定的职权。在此情形下,为确保公司有序运作,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权提案人可将与提名委员会职责相关的议案直接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表决。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四)对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五)董事会换届选举时,向本届董事会提出下一届董事会候选人的建议;
(六)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情况进行评估,必要时根据评估结果提出更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意见或建议;
(七)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提名委员会对本制度第七条规定的事项进行审议后,对于应提交董事会审议的事项,应形成提名委员会会议决议连同相关议案报送公司董事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一至两个月,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由提名委员会召集人召集和主持。
提名委员会召集人不能或者拒绝履行职责时,应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履行职责。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每年须至少召开一次定期会议。
提名委员会可根据需要召开临时会议。当有两名以上提名委员会委员提议时,或者提名委员会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会议召开前3天通知全体委员,经提名委员会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免除前述通知期限要求。
会议通知以专人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方式进行。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定期会议主要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一年度的工作表现及是否存在需要更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进行讨论和审议。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2/3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须亲自出席会议,并对审议事项表达明确意见。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可提交由该委员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
每一名委员最多接受一名委员委托。独立董事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
应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投票表决。会议可以采取采用现场、通讯或者现场结合通讯的方式召开。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第十七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规定。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须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字。会议记录由公司证券法务部妥善保存。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和列席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向非相关部门或人员泄露有关信息,但依法履行披露义务的除外。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江苏恒辉安防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2年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