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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辉安防: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制度(2022年3月修订)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3-19

江苏恒辉安防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适应江苏恒辉安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民主性和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江苏恒辉安防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以下简称“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制度。第二条 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应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事。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1/2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1/3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会决定。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其委员资格即自行解除,并由董事会根据本制度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在战略委员会委员人数达到规定人数的2/3以前,战略委员会暂停行使本制度规定的职权。在此情形下,为确保公司有序运作,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权提案人可将与战略委员会职责相关的议案直接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表决。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战略委员会对本制度第七条规定的事项进行审议后,对于应提交董事会审议的事项,应形成战略委员会会议决议连同相关议案报送公司董事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九条 证券部门负责做好战略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由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的负责人上报重大投资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二)由证券部门进行初审,编制立项意见书,并报战略委员会备案;

(三)公司有关部门或者控股(参股)企业对外进行协议、合同及可行性报告等洽谈并上报证券部门;

(四)由证券部门进行评审,发表书面意见,并向战略委员会提交正式提案。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证券部门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审议,将审议结果提交公司董事会。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需要召开会议,由战略委员会召集人召集和

主持,召集人应当于会议召开前3天通知全体委员。经战略委员会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免除前述通知期限要求。战略委员会召集人不能或者拒绝履行职责时,应指定一名委员代为履行职责。

会议通知以专人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方式进行。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2/3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须亲自出席会议,并对审议事项表达明确意见。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可提交由该委员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

每一名委员最多接受一名委员委托。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投票表决。会议可以采取采用现场、通讯或者现场结合通讯的方式召开。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规定。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须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字。会议记录由公司证券法务部妥善保存。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和列席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向非相关部门或人员泄露有关信息,但依法履行披露义务的除外。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江苏恒辉安防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2年3月18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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