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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鹰信质: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3-18

长鹰信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章制度的规定,我们作为长鹰信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议,基于个人独立判断的立场,我们就公司相关事项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一、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事前认可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其相关审计成员具有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所必需的专业知识和执业资格,能够胜任公司的审计工作;在2021年公司审计工作中,能够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要求从事财务报表及其他事项的审计工作,能够遵守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道德规范,独立、客观、公正的对公司财务报表发表意见。因此,为保证审计工作的连续性,同意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聘期一年,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同意将上述事项提交至公司董事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为支持公司子公司的经营发展需要,解决子公司筹、融资问题,公司2022年度拟为子公司提供合计不超过46,000万元人民币的银行授信担保,其中为信质电机(长沙)有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为7,000万元,为浙江信戈制冷设备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为23,000万元,为台州市信质物资供应有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为5,000万元,为浙江大行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为11,000万元。上述各子公司均为公司合并范围内的,财务风险处于公司有效的控制范围之内,公司为其担保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有利于子公司业务的正常开展,不会影响公司股东利益,担保风险可控因此,我们同意该项交易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三、关于预计公司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已就关联出租的相关事项与我们进行了事前沟通,我们听取了有关人员的汇报并审阅了相关材料。我们认为上述交易符合公司实际经营发展需要,定价依据合理,不存在利用关联方关系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也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同意该项交易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长鹰信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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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洪阳 张 湧 周岳江长鹰信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3月16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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