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鹰信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章制度的规定,我们作为长鹰信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阅,基于个人独立判断的立场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审阅了《关于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本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为: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扣除股份回购专户内股票数量)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0.6元(含税),预计派发现金股利24,232,800.00元,实际分派的金额以公司发布的权益分派实施公告为准。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下一年度,本次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和送红股。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章程》规定,决策机制、审议程序符合《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们同意董事会的利润分配预案,并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2021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1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一般规定》等有关文件规定,我们对公司2021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进行认真审核后,认为: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符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也适应当前公司生产经营实际情况的需要。公司已建立了规范的公司治理结构和议事规则,明确了决策、执行、监督等方面的职责权限,形成了科学有效的职责分工和制衡机制。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比较完善,涵盖了公司的营运环节,重点控制制度健全、运作规范、控制有序,并不断根据新的法规、规章要求进行修订。经了解、测试、核查,各项制度建立后,得到了有效贯彻执行,对公司的规范运作起到了较好的监督、指
导作用,公司内部控制体系不存在明显薄弱环节和重大、重要缺陷。公司《2021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全面、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及运行情况,我们同意将该项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和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等有关规定和要求,我们对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和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审查,经审查作专项说明和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2、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也无任何形式的对外担保事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金额为零。
我们认为:公司严格按照《公司章程》、《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防范关联方资金占用,规范对外担保行为,控制对外担保风险,没有损害公司股东利益。
四、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鉴于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其相关审计成员具有证券从业资格,执业过程中能够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要求从事财务报表及其他事项的审计工作,具备足够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为公司出具的各项专业报告独立、客观、公正。为保持公司审计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议在原审计服务协议到期后,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有利于保障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的质量,有利于维护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本次续聘审计机构的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意继续聘请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2022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独立意见
为满足公司经营管理及发展的需要,拓宽融资渠道,公司(含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的下属子公司)2022年拟向相关银行申请不超过380,000万元人民币的综合授信额度,最终以各家银行实际审批的授信额度为准。有利于公司(含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的下属子公司)保持持续稳定的发展,提升公司的整体盈利能力,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正常,具有足够的偿债能力,并且公司已经制定了严格的审批权限和程序,能够有效防范风险,同意公司(含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的下属子公司)向相关银行申请不超过380,000万元人民币的综合授信额度,并同意将该项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为支持公司子公司的经营发展需要,解决子公司筹、融资问题,公司2022年度拟为子公司提供合计不超过46,000万元人民币的银行授信担保,其中为信质电机(长沙)有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为7,000万元,为浙江信戈制冷设备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为23,000万元,为台州市信质物资供应有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为5,000万元,为浙江大行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为11,000万元。公司为其担保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有利于子公司业务的正常开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担保风险可控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为各子公司提供上述担保,并同意将该项交易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七、关于公司使用自有闲置资金购买银行短期理财产品的独立意见
公司(含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的下属子公司)目前经营良好,财务状况稳健,为提升公司(含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的下属子公司)自有闲置资金的使用效率,在保证公司正常运营及资金安全的基础上,使用自有闲置资金投资于安全性高、中低风险非保本浮动型的银行理财产品,增加公司投资收益,符合公司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公司(含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的下属子公司)使用不超过3亿元人民币的自有闲置资金购买中低风险非保本浮动型银行理财产品的投资,理财产品的发行人必须是在国内注册的合格金融机构。
如公司在此额度内购买商业银行以外金融机构的保本型短期理财产品,公司还将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八、关于预计公司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公司与关联方台州恒质新材料有限公司发生的出租关联交易,交易价格遵循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议案表决时,关联董事回避了表决,执行了有关的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及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符合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未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和非关联股东的利益。我们同意本次关联交易,并同意将该项交易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九、关于开展2022年度远期结汇业务的独立意见
公司开展远期结汇业务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通过银行远期结汇产品来锁定未来时点的交易成本或收益,实现以规避风险为目的的资产保值,该业务可以适应外汇市场的波动,避免汇率对公司经营利益的持续影响,符合公司实际经营发展的需要,也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针对远期结汇业务已制定了管理制度,风险可控,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响。该事项的决策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公司在不超过4,000万美元和3,000万欧元范围内开展远期结汇业务。
十、关于调整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对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权益数量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调整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对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调整。
十一、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独立意见
1、董事会确定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22年3月16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长鹰信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同时公司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也已成就。
2、公司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禁止获授股权激励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4、公司实施股票期权股权激励计划有助于公司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公司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充分调动公司(含合并报表子公司)董事、中高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骨干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经营者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22年3月16日,并同意向符合授予条件的124名激励对象授予597.50万份股票期权。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长鹰信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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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洪阳 张 湧 周岳江长鹰信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