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川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十届三十二次董事会
审议事项的独立意见
作为四川川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我们根据《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公司章程》等规定,对公司在十届三十二次董事会会议审议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选举第十一届董事会董事、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事项;
第十届董事会已于2021年5月17日任期届满,根据《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规定,公司将组建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一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和选举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规定。
二、关于公司拟分拆子公司至科创板上市的相关事项;
1、公司编制的《四川川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分拆子公司成都交大光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至科创板上市预案》(以下简称“预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分拆规则(试行)》(以下简称“《分拆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具备可行性和可操作性,具有商业合理性、必
要性。
2、本次分拆上市符合公司发展战略,有利于公司突出主业、增强独立性。本次分拆上市后,公司与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均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同业竞争、关联交易的监管要求,有利于维护股东、债权人和其他利益相关方的合法权益。
3、交大光芒具备相应的规范运作能力,与公司其他业务板块保持较高的独立性,公司本次分拆不会对其他业务板块持续经营构成实质性影响。本次分拆后,公司能够保持独立性及持续经营能力。
4、本次分拆上市涉及的公司股东大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等有关审批、审核、批准事项,已在预案中详细披露,并对可能无法获得相关审批、审核、批准的风险做出了特别提示。
5、本次分拆上市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遵循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准则,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对全体股东公平、合理。
6、公司审议本次分拆相关事项的董事会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意将涉及本次分拆的相关提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7、本次分拆尚需获得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和相关有权主管部门的审核或备案。
三、 关于控股子公司成都交大光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拟开展员工持股计划的提案报告;
子公司开展员工持股计划,可以充分调动员工积极性,增强股东稳定性,促进公司及子公司发展。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方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相关审议及表决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关于对涉新光硅业股权投资进行损失认定及财务核销处理的提案报告;
川投能源涉新光硅业股权投资情况事实清晰,证据充分且合法有效,川投能源公司对新光硅业29,633.64万元的股权投资损失在以前年度报表中已经全额计提减值准备,核销对公司资产状况和利润情况不产生重大影响。
五、关于向全资子公司川投电力增资的提案报告;
公司对全资子公司川投电力增资,符合公司对中小水电进行集约化管控的指导思想,且依法合规,具有较高的可行性和必要性。本次增资决策程序合法有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方案合理、切实可行,符合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关于申请三峡新能源专项激励的提案报告;
我们认为该项专项激励有利于激发经营班子和员工的主观能动性和创业精神,有利于提高公司管理效率。相关决策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七、本次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和表决。
公司召集、召开本次董事会会议程序以及会议的审议、表决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各项提案的审议、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页以下无正文,下接独立董事对十届三十二次董事会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本页无正文,独立董事对十届三十二次董事会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2022年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