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四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四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的有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选举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长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七届八次董事会审议的《关于选举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长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选举王玉宝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长。
2、经审阅王玉宝先生的简历等材料,未发现其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亦未有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禁入尚未解除的现象,其任职资格符合担任公司董事长的任职条件,具备担任公司董事长所需的职业素质,能够胜任所聘岗位职责的要求。
3、公司董事会对王玉宝先生的提名、推荐、审议、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选举公司第七届董事会副董事长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七届八次董事会审议的《关于选举公司第七届董事会副董事长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选举龚杰洪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副董事长。
2、经审阅龚杰洪先生的简历等材料,未发现其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亦未有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禁入尚未解除的现象,其任职资格符合担任公司副董事长的任职条件,具备担任公司副董事长所需的职业素质,能够胜任所聘岗位职责的要求。
3、公司董事会对龚杰洪先生的提名、推荐、审议、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关于推举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七届八次董事会审议的《关于推举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提名人的提名资格、提名方式以及提名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2.董事候选人提名已征得被提名人本人同意。被提名人任职资格符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条件,能够胜任所聘岗位的职责要求;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指导意见》中有关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不存在《公司法》规定的禁止任职情况以及被中国证监会处以市场禁入处罚并且尚未解除的情况。
3.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推举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议案》,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4.同意推举任小伟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同意将有关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本页无正文,为四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七届八次董事会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徐淑萍 潘立生
沈泽江 李柏
2022年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