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耀玻璃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2〕26号)等有关文件规定,作为福耀玻璃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本着严谨、客观、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公司在2021年度发生的以及以前期间发生但延续到2021年度的对外担保情况、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进行了认真核查,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对外担保情况
(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及其子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均按照审批权限提交公司董事局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截至2021年12月31日,本公司的对外担保余额为人民币41,442.05万元,均为公司对子公司提供担保。
(二)截至2021年12月31日,公司除为子公司提供担保外,没有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以及本公司持股50%以下的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截至2021年12月31日,公司及其子公司没有发生违规对外担保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的并延续至2021年年末的违规对外担保情况。
(三)公司严格遵守《公司章程》《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等内控制度的规定,对外担保已进行了充分、完整的披露。公司所提供的对外担保,均基于公司发展的合理需求所产生,对外担保的决策程序合法有效,公司也及时履行了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没有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二、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
2017年8月4日,公司第八届董事局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其境内子公司为金垦玻璃工业双辽有限公司提供借款的议案》,同意公司及其境内子公司向金垦玻璃工业双辽有限公司提供借款的额度不超过人民币19,000万元,借款期限不超过24个月,借款利率不低于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基
准利率,金垦玻璃工业双辽有限公司股东双辽市金源玻璃制造有限公司和吉林省华生燃气集团有限公司分别将其持有的金垦玻璃工业双辽有限公司50%股权、25%股权全部无条件地质押给本公司或境内子公司,以及金垦玻璃工业双辽有限公司将其拥有的所有机器设备、车辆等动产与不动产(包括但不限于房屋建筑物、土地使用权等)全部无条件地抵押/质押给本公司或境内子公司,作为金垦玻璃工业双辽有限公司向本公司及其境内子公司申请借款的担保。在借款期限届满前,金垦玻璃工业双辽有限公司因资金紧张向公司提出了延长借款期限的申请,考虑到金垦玻璃工业双辽有限公司后续可以为本公司提供稳定的原料供应,并且具备还款能力,经2019年3月15日召开的公司第九届董事局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董事局同意将上述关联借款的借款期限延长至2021年8月15日;在上述关联借款的借款期限届满前,经2021年6月17日召开的公司第十届董事局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董事局同意将上述关联借款的借款期限延长至2023年8月31日,并同意将借款利率变更为固定利率即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3.85%。截至2021年12月31日,公司及境内子公司向金垦玻璃工业双辽有限公司提供借款的余额为人民币14,510万元。
除上述事项外,2021年度,公司与关联方(不包括本公司下属的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下同)之间的资金往来均属于正常的经营性资金往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以及其他关联方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公司也不存在违规将资金直接或间接提供给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以及其他关联方使用的情形。公司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的并累计至2021年年末的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独立董事:
张洁雯 刘京 屈文洲
二○二二年三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