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耀玻璃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人作为福耀玻璃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2〕14号)、《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8〕29号)、《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对公司提交第十届董事局第八次会议审议的《关于为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投保责任保险的议案》进行了审核,认真审阅了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本人认为,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履职过程中可能因经营决策、信息披露等原因而面临经营管理风险和法律风险,公司为其购买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责任保险,有利于保障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权益,促进相关责任人员充分行使权利、履行职责,能有效促进公司发展,符合公司及其股东之整体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鉴此,本人同意公司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投保责任保险,并同意将上述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
张洁雯 刘京 屈文洲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