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8-5-1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铭利达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承诺函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作为深圳市铭利达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现郑重承诺如下:
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若因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7-8-5-2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铭利达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承诺函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达”)担任深圳市铭利达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发行人律师,现郑重承诺如下:
因信达过错致使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生效的仲裁裁决书或司法判决书赔偿投资者损失。
特此承诺。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盖章)
年 月 日
7-8-5-3
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关于深圳市铭利达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承诺函
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上会”)作为深圳市铭利达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审计机构、验资机构及验资复核机构,现郑重承诺如下:
因上会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特此承诺。
签字注册会计师: | ||
张晓荣 | ||
签字注册会计师: | ||
杨小磊 | ||
签字注册会计师: | ||
杨桂丽 | ||
会计师事务所负责人: | ||
张晓荣 |
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年 月 日
7-8-5-4
中联国际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铭利达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承诺函
中联国际评估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联国际”)担任深圳市铭利达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股改的资产评估机构,现郑重承诺如下:
因中联国际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特此承诺。
签字资产评估师: | |||
邓知行 | 齐 湛 | ||
资产评估机构负责人: | |||
胡东全 |
中联国际评估咨询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