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鹏鼎控股:鹏鼎控股(深圳)股份有限公司印章管理办法(2022年3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3-17

鹏鼎控股(深圳)股份有限公司印章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印章管理,规范鹏鼎控股(深圳)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具有实际控制的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印章的使用,防范金融风险,特制订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印章包括公司公章、合同专用章、财务专用章、法定代表人章等。

第二章 印章的刻制、发放及启用

第三条 印章由公司CEO幕僚室根据需要负责统一安排刻制、发放。

第四条 公司印章由董事长授权的保管单位进行保管,由CEO幕僚室监督使用。

第六条 CEO幕僚室负责管理旧印章的作废注销、新印章启用手续,详细记录印章的领用情况。

第七条 旧印章作废时间即为新印章的启用时间。

第三章 印章的使用

第八条 印章使用的基本原则:

(一)遵从法规的原则;

(二)按类分级负责的原则;

(三)正式授权的原则;

(四)逐项(件)审批的原则。

第九条 印章启用须明确印章的内刊文字(机构全称),启用日期,并附启用印模。

第十条 使用印章须按审批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并填写《用印申请单》(公司电子签核流程):

(一)公司各类公文应经过审核流程,在公司领导签批后加盖公司公章;

(二)公司对外签署合同、协议,按批准权限审批后加盖合同专用章;

(三)已经公司领导审批的事项在一定时间内需多次使用公司公章时,可由幕僚长审批后加盖印章;

(四)常规性、事务性工作中需使用公司公章,可由幕僚长审批后加盖公司公章;

(五)公司员工因私人事务需出具公司证明并使用公司相关印章时,如在职证明、职务证明、收入证明、招聘录用证明、出国出境证明、婚姻状况证明等,由所在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提交CEO幕僚室签注意见;

(六)其他需使用公司印章的文件,由需求部门依用印流程提出申请经批准后用印。

第十一条使用公司印章还须在CEO幕僚室制定的《印章使用登记簿》上进行登记,注明用印文件名称、数量、申请人、批准人以及用印日期等。《印章使用登记簿》的格式、内容、记录方式等,得按照实际作业需求经

幕僚长确认或调整。

第十二条使用电子合同章同样须经法务单位审核后用印。第十三条 根据公司相关规定,公司内部决策过程中产生的文档(如签报、会议纪要等)不加盖公章,不对外提供;遇特殊情况,报签发人批准。

第十四条 公司的合同专用章、财务专用章由该部门负责人责成专人管理,经部门负责人审批后使用。

第十五条 印章不得加盖在任何空白件(介绍信、证明信、公函信笺、证书、证件)上。确因特殊需要,须在公司负责人批准后,由经办人签字领取,如因故未使用应及时交回。

第四章 印章的管理

第十六条 CEO幕僚室是公司印章的牵头管理部门,负责建立并完善公司印章管理制度,以及印章管理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七条 各印章保管和使用部门必须遵从国家法律法规,明确责任,严肃纪律,做好各印章的日常管理工作:

(一)指定专人负责,并明确两人共同管理、相互监督;

(二)配备保险柜等安全设备,妥善保管印章;

(三)未经审批,印章一般不得带出办公地点使用,如确属工作需要,需依印鉴借出流程申请审批完成,并指派两人以上专车直线往返;

(四)发现印章出现损坏或磨损,应及时更新;

(五)因组织机构变动,印章需作废时,应及时收回、废止,保存一年后销毁,并将销毁的相关凭证及印模存入档案;

(六)业务印章如发生丢失,应迅速查明原因,报CEO幕僚室依规定申请补制新的印章,以保证业务正常进行;

第十八条 公司各类印章须按照相关规定刻制,刻制事宜由CEO幕僚室负责安排,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私自刻制公司各类印章。

第十九条 公司各类印章刻制后由CEO幕僚室统一保存印模,并做好领用的登记。

第二十条 印章管理人员必须遵纪守法,严格执行公司的规章制度,认真负责,坚持原则,秉公办事;要严守保密纪律,确保印章安全。

(一)任何人不得私自使用各类印章;

(二)用印时,应严格执行规定,认真核实审批程序,未经审批的不予用印;核对用印事项,不规范或内容有误的不予用印;

(三)遵守保密纪律,对用印件的内容负有保密义务;

(四)确保印章安全,严防印章被偷窃、盗用,发现被窃被盗应立即报告;

(五)规范用印,保证用印类别无误、位置正确、印记清晰;

(六)认真履行签字、登记、统计及有效文档归档等工作制度。

第五章罚则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通报批评、降

级、降职、撤职、解除劳动合同处分。以上处分可以单处或并处,公司还可以给予扣发绩效奖金、业绩提成等的处分:

1. 印章保管不善,造成印章丢失的;

2. 未经有关审批人审批,擅自用印的;

3. 超越职权范围、业务范围,违反规定用印的;

4. 违反业务操作程序,不按规定用印的;

5. 违反规定,在空白件上随意加盖印章的;

6. 违反规定,弄虚作假用印的;

7. 未按时归还用印材料原件,且未做有效说明的:

8. 其它违反本制度的情形。

第二十二条凡违反本制度的规定,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公司责令其进行赔偿;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订、修改和解释,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由CEO幕僚室根据公司业务实际情况进一步核定具体流程、办法、登记范本、实施细则并经董事长批准后下发执行。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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