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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普股份:关于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3-17

上海霍普建筑设计事务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的公告

上海霍普建筑设计事务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3月16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度申请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的议案》,同意公司(含下属全资及控股子公司)向具备业务资格的机构申请办理总额度不超过人民币3亿元的应收账款保理业务,有效期为:自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本次保理业务事项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具体情况如下:

一、保理业务主要内容

(一)业务概述

公司(含下属全资及控股子公司)将在经营中发生的部分应收账款转让给国内外商业银行、商业保理公司等具备相关业务资格的机构,该机构根据受让合格的应收账款向公司支付保理款。

(二)合作机构

国内外商业银行、商业保理公司等具备相关业务资格的机构。

(三)业务期限

自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之日止。

(四)保理额度

在上述时间期限内累计不超过人民币3亿元,具体每笔保理业务以单项保理合同约定为准。

(五)保理方式

应收账款债权无追索权或应收账款债权有追索权保理方式,具体以保理合同约定为准。

(六)保理融资费率

根据市场费率水平由合同双方协商确定。

二、开展该业务的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有利于加速资金周转效率,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应收账款的管理成本,改善公司资产负债结构及经营性现金流状况,有利于公司经营活动健康、稳健发展,不会对公司正常经营的资金情况产生不利影响,不会对公司未来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不利影响,不会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三、决策程序和组织实施

1、2022年3月16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度申请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的议案》,同意公司(含下属全资及控股子公司)向具备业务资格的机构申请办理总额度不超过人民币3亿元的应收账款保理业务,有效期为:自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

2、上述事项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在额度范围内,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行使具体操作的决策权,包括但不限于选择合格的合作机构、确定公司可以开展的应收账款保理业务具体额度、签署相关合同文件等。

3、在额度范围内,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财务部组织实施应收账款保理业务,及时分析应收账款保理业务,如发现或判断有不利因素,将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控制风险,并第一时间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四、独立董事意见

经审查,独立董事认为:公司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有利于缩短应收账款回收时间,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应收账款管理成本,符合公司发展规划及整体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同意公司(含下属全资及控股子公司)根据实际经营需要,向具备业务资格的机构申请办理总额度不超过人民币3亿元的应收账款保理业务,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五、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符合公司目前的经营实际情况,有利于缩短应收账款回收时间,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公司应收账款管理成本,改善公司资产负债结构及经营性现金流状况,符合公司发展规划及整体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含下属全资及控股子公司)根据实际经营需要,向具备业务资格的机构申请办理总额度不超过人民币3亿元的应收账款保理业务,有效期为:自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

六、备查文件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上海霍普建筑设计事务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七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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