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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普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3-17

作为上海霍普建筑设计事务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我们本着对公司和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认真审查了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经过审慎核查,现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公司(含下属全资及控股子公司)本次使用不超过人民币2亿元的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有利于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公司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同意公司(含下属全资及控股子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2亿元的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2022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本次公司拟向相关金融机构申请的综合授信额度,规模适度,有利于保障公司业务发展对资金的需求,对公司经营不存在不利影响;相关决策程序合法有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同时,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正常,具备较好的偿债能力。

综上所述,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同意公司向银行申请累计不超过人民币2亿元的综合授信额度,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2022年度申请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公司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有利于缩短应收账款回收时

间,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应收账款管理成本,符合公司发展规划及整体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同意公司(含下属全资及控股子公司)根据实际经营需要,向具备业务资格的机构申请办理总额度不超过人民币3亿元的应收账款保理业务,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本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霍普建筑设计事务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陈阳

陈人

马静

2022年3月16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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