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章程》、《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宁波圣莱达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我们对公司《关于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1、公司已将该事项事前与我们进行了沟通,我们听取了有关人员的汇报并审阅了相关材料。
2、经审核,我们认为:兴昌华具备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以及证券相关业务资格,能够满足公司审计工作要求,此次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没有损害全体股东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我们同意将《关于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宁波圣莱达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事前认可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
谷家忠 杜加升 张彦博
2022年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