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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慈制药:《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3-16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共产党章程》、《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和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要求,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章程》进行修订,增加经营范围:“道路运输”,同时修订相关条款,修订内容具体如下:。

序号修订前条款修订后条款
1第十四条 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经营范围是:中成药、西药、中药饮片(生产地址及范围详见药品生产许可证)及包装品的生产、批发零售;中药材种植、收购、加工、销售;自有资产投资、租赁、转让、收益;利用自有显示屏发布自产药品广告;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进出口(国家限制和禁止的项目除外);热力生产和供应。(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经营)第十四条 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经营范围是:中成药、西药、中药饮片(生产地址及范围详见药品生产许可证)及包装品的生产、批发零售;中药材种植、收购、加工、销售;自有资产投资、租赁、转让、收益;利用自有显示屏发布自产药品广告;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进出口(国家限制和禁止的项目除外);热力生产与供应;医疗器械的研发、生产及销售;口罩、防护服的生产和销售;道路运输(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经营)
2第五十三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第五十三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六)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六)连续12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七)连续12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八)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第一百二十六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公司对外担保被担保对象的银行资信等级必须达到 A 级; (二)公司不得为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 (三)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四)公司单次担保金额不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的百分之十以上;为单一对象担保总额累计不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五)公司对外担保必须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第一百二十六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二)公司不得为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 (三)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四)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应当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

增加经营范围最终变更内容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内容为准。

兰州佛慈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2年3月15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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