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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坦股份:独立董事对担保等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3-16

浙江泰坦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浙江泰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浙江泰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本着对公司和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我们对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进行了事前认可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2021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目前内部控制情况进行了核查,并对2021年度《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进行了审阅,对公司2021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发表如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已建立起较为健全的内部控制体系,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规定和要求,适合当前公司生产经营实际情况需要,具有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公司能遵循内部控制的基本原则,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有效执行。公司现有的内控制度已覆盖了公司运营的各层面和各环节,形成了规范的管理体系,能够有效防范经营管理风险,保证公司各项业务的有效运行,保护公司资产的安全和完整,保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编制的2021年度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和运作情况。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2021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中内部控制有效的结论。

(二)关于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以及

《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认真审核公司2021年度的财务报告,听取了公司高管的意见,分析了公司2022年度资金需求状况,在此基础上我们就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制定符合《公司章程》及有关规定,决策程序合法,符合公司发展需要,充分考虑了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公司2021年度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2021年度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实际使用情况与《公司关于2021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披露的情况一致,符合《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公司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使用募集资金,真实、准确、完整地对相关信息进行了披露。我们同意《公司2021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

(四)关于续聘公司2022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1)事前认可

经核查,我们认为: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的审计从业资格,具备足够的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和独立性,能满足公司2022年度审计工作的要求。因此,我们同意将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的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2)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章制度的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对公司续聘2022年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经核查,我们认为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审计从业资格,在执业过程中坚持独立审计原则,能按时为公司出具各项专业报告且报告内容客观、公正,能够满足公司2022年度财务审计的工作要求。我们认为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规定,没有损害公司及广大股东利益。我们同意该议案并提请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公司2022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独立意见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等相关规定,公司的全体独立董事,认真审阅了公司提交的会议材料及其他相关材料,基于独立、客观判断的原则,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本次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事项,可满足公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会对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响。申请综合授信必要性充分、用途合法合规,公司董事会在上述授信事项的决策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因此,我们同意本次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事项。

(六)关于公司向银行申请买方信贷授信额度并承担担保责任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等相关规定,公司的全体独立董事,认真审阅了公司提交的会议材料及其他相关材料,基于独立、客观判断的原则,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向银行申请买方信贷授信额度并承担担保责任事项已经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的相关制度履行了相应的决策程序,该事项符合公司正常经营的需要,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同意2022年度公司向银行申请买方信贷授信额度并承担担保责任。

(七)关于公司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确认及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1、事前认可意见

经过与公司沟通以及认真审阅资料,我们认为公司2022年度向关联方采购会议住宿相关服务,属正常的商业交易行为,关联交易的价格遵循市场化原则,属公允、合理的行为;关联交易对公司独立性没有不利影响,不存在利用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没有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基于以上判

断,我们同意公司按照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董事会审议上述关联交易时,关联董事应予以回避表决。

2、独立意见

2021年度,公司实际向关联方新昌泰坦国际大酒店采购会务、住宿等酒店服务共计143.12万元,上述关联交易为日常生产经营中正常的业务往来,交易价格参照市场价格协商确定,遵循公平、合理、协商一致的定价原则,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关联交易的公允性原则,体现了诚信、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情况,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公司2022年度预计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系公司正常的商业交易行为,该关联交易以市场价格为定价依据,遵循了客观、公允、合理的原则,没有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董事会在审议上述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其程序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八)关于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

公司在保证日常经营运作资金需求、有效控制投资风险的情况下,是在保证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可以正常进行及确保募集资金安全的前提下进行的,不影响公司的日常经营及募投项目的正常开展,亦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可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依法获得收益,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九)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会编制了《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截至2021年12月31日),经审阅,我们认为《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严格遵守了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关于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的相关规定,已披露的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募集资金管理及使用违规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

(十)关于修订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修订后的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内容切实可行,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符合公

司股东大会的决议和公司的实际情况,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和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上市公司独立性构成影响。

(十一)关于修订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独立意见公司修订的《浙江泰坦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对本次募集资金运用计划、募投项目实施的背景、募投项目的基本情况、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对公司经营业务和财务状况的影响等进行了分析讨论,有利于投资者对本次公开发行进行全面了解。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修订的《浙江泰坦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

(十二)关于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情况及相关填补措施与相关主体承诺的意见

公司对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对即期回报摊薄影响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相关填补措施。相关承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相关主体对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作出的承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有利于保障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十三)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2021年度,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严格遵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存在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亦不存在以前期间发生并延续到2021年12月31日的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能够严格执行中国证监会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独立董事:李旭冬、王瑾、余飞涛

2022年3月15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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