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中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实事求是、独立判断的立场和态度,我们对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事前核查,现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计划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我们认真审议了董事会提供的《关于公司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计划的议案》,该关联交易事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及所有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将该议案提交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
二、关于续聘2022年度审计机构的事前认可意见
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年度审计的能力和执业资质,在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等方面能够满足公司对于审计机构的要求。因此,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
(以下无正文,为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签字页)
(本页无正文,为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曹 越
李 巍
刘芳洋
中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3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