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中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实事求是、独立判断的立场和态度,我们对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2021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2021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募集资金专项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不存在违规存放和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况。公司认真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已披露的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该事项需提交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2021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内部控制重点活动按公司内部控制各项制度的规定进行,保证了公司经营管理的正常进行,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具有合理性和有效性,公司《2021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全面、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和运作的实际情况。
三、关于公司2021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及《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等规定和要求,我们对公司报告期内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资金、对外担保进行了认真地了解和核查,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2.报告期内,公司认真贯彻执行有关规定,未发生各种违规对外担保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累计至2021年12月31日违规对外担保情况;报告期内的各项担保均已按照《公司章程》及其它相关制度的规定履行了相应法律程序。
经核查,我们认为: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或以
其他方式变相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
四、关于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经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公司2021年度实现归母公司净利润为938,952,084.15元,提取法定盈余公积60,130,504.28元,加上年初未分配利润为1,302,756,765.40元,报告期末可供分配的利润为1,302,756,765.40元。
公司拟以截止2021年12月31日的总股本605,673,053股为基数,每10股派现1.68元(含税),不转增、不送股。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是结合公司目前的经营环境、未来发展战略及资金需要做出的,符合公司本年度的经营情况,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和保障投资者长远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该事项需提交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续聘2022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年度审计的能力和执业资质,在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等方面能够满足公司对于审计机构的要求。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担任公司2021年度审计机构期间,勤勉、尽职、公允合理地发表了独立审计意见。续聘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的决策程序合法有效。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
该事项需提交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公司2022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2022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充分考虑了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及行业、地区的薪酬水平和职务贡献等因素,可以充分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促进公司长期可持续发展。
该事项需提交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七、关于公司2022年度套期保值计划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审议该事项的程序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及子公司进行套期保值业务遵循稳健原则,不进行以投机为目的的交易,所有套期保值业务均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为目的,不存在损害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时,公司已制定《商品期货套期保
值业务管理制度》、《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完善相关业务审批流程,确定合理的会计核算原则,风险可控。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及子公司按照相关制度的规定开展套期保值业务。该事项需提交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八、关于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2021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事项履行了相应的审批程序,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相关会计政策的规定,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后,公司财务报表能够更加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有助于向投资者提供更加真实、准确的会计信息,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同意公司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九、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事项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不超过人民币150,000.00万元进行现金管理,在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可以滚动使用,议案内容及审议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获取一定的资金回报,不存在损害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不超过人民币150,000.00万元进行现金管理。
十、关于公司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计划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司根据预计2022年的关联交易情况向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提交了《关于公司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计划的议案》,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会前对公司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计划的相关资料进行了核实。
经核查,我们认为:本次日常关联交易是基于公司正常开展业务的需要,依据公平、合理原则,以市场定价为基础确定关联交易价格,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非关联股东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交易不会影响上市公司的独立性,公司的主营业务不会因此而对关联人形成依赖。在董事会表决过程中,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决策程序合法有效。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关联交易事项。
该事项需提交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为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本页无正文,为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曹 越
李 巍
刘芳洋
中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3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