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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洲集团:独立董事关于公司七届董事会二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3-16

哈尔滨九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

的独立意见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哈尔滨九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议事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全资子公司受让部分电站100%股权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关联交易依据公平、合理的定价政策,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该项交易遵循自愿、平等、公允的原则,相关审批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我们同意本次受让股权的事项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全资子公司受让阳谷光耀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100%股权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关联交易依据公平、合理的定价政策,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该项交易遵循自愿、平等、公允的原则,相关审批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我们同意本次受让股权的事项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泰来立志光伏发电有限公司申请银行借款并为其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真审阅了公司董事会编制的《关于泰来立志光伏发电有限公司申请银

行借款并为其提供担保的议案》,此次担保有利于优化立志光伏债务结构,提高资金周转效率,不会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权益。电力相关产品的收益可以覆盖项目借款的利息及本金,财务风险可控。本次担保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公司章程、《独立董事议事规则》的规定,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为立志光伏提供担保事项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全体独立董事一致认为: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提高公司经营效益,符合公司战略发展规划。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要求,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7,750万元(含)的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五、关于控股的股权投资基金投资回报分配暨解散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真审阅了公司董事会编制的《关于控股的股权投资基金投资回报分配暨解散的议案》,融和一号投资持有的10家新能源电站总容量237.5MW,已通过股权转让方式完成投资的退出,其所持有的上述电站股权全部转让给华电福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七台河丰润风力发电有限公司及公司全子公司哈尔滨九洲能源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根据融和电投一号(嘉兴)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企业经营期限为自合伙企业成立起4年。融和一号于2018年10月成立,2022年10月合伙期限届满,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决定投资收回后不再继续投资,届满后也不再延期,因此上述电站交割完成后根据合伙协议约定进行投资退回及收益分配,并对融和一号解散清算,该事项不存在

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控股的股权投资基金投资回报分配暨解散的事项,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

张成武 丁云龙 刘晓光

哈尔滨九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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