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华晶金刚石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聘任2021年度审计机构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郑州华晶金刚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和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对公司聘任2021年度审计机构事项进行了认真的审核,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经核查,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以及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具有上市公司审计服务经验,能够满足公司审计工作要求。我们同意聘请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1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和公司2022年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郑州华晶金刚石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聘任2021年度审计机构的事前认可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
刘殿臣 王振华 李建国
郑州华晶金刚石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 会
2022 年 3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