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华晶金刚石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聘任2021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作为郑州华晶金刚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和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在查阅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了解有关情况后,经认真审议,就聘任2021年度审计机构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1、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执业资格,能够满足公司2021年度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等工作要求。
2、本次聘任2021年度审计机构事项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要求,决议合法有效。
我们一致同意聘任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1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郑州华晶金刚石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聘任2021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
刘殿臣 王振华 李建国
郑州华晶金刚石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 会
2022 年 3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