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作为山东新能泰山发电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2022年3月15日召开的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董事会会议审议的有关事项,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向华能云成保理公司申请办理保理融资的意见
本次关联交易是为满足公司及子公司项目建设以及正常经营的资金需求,该交易有利于加快公司及子公司的项目建设实施与资金运转。公司对关联交易的表决程序合规,交易内容合法、交易价格合理,没有损害非关联股东的利益,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我们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与华能集团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意见
根据发展目标和实际业务需要,公司向关联方采购煤炭、铜、铝等相关产品及港口服务,销售煤炭、电缆、电力配件及相关产品等日常关联交易属于公司正常的业务范围,符合公司正常经营业务的实际需要。交易安排合理,定价原则公允,符合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不存在利益输送及有损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该项议案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我们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刘朝安 温素彬 程德俊 张骁
2022年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