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我们认真审阅了《公司第五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摘要等有关内容,经充分讨论,现就公司第五期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项发表审核意见如下:
1、公司不存在《指导意见》、《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第五期员工持股计划的主体资格;
2、公司第五期员工持股计划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指导意见》、
《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员工持股计划遵循依法合规、自愿参与、风险自担的原则,不存在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
3、监事会对员工持股计划名单进行了核实,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拟定的持有人均符合《指导意见》、《规范运作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持有人条件,符合员工持股计划规定的持有人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有利于完善核心员工与全体股东的利益共享和风险共担机制,提高员工的凝聚力和公司竞争力,实现股东、公司和员工利益的一致,充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实现公司可持续发展;
5、公司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前,已通过公司职工代表大会充分征求了员工意见;公司董事会审议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时,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相关议案的审议程序和决策合法、有效;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综上,监事会同意公司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监事陈杭先生作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份额持有人,为关联监事,对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相关议案回避表决。
深圳市长盈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监 事 会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