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关于调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议案》的独立意见经认真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是根据募集资金到位等实际情况和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当前具体情况作出的审慎决定,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相关审议及表决程序合法、有效。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
二、对《关于使用部分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使用不超过2.7亿元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有利于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在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建设和公司正常经营的情况下,合理利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增加资金收益,为公司及股东获取更多的回报,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相关审议及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独立董事
韦 烨 | 刘 浩 | 黄建春 |
上海雪榕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