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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利斯: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3-16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及《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山东得利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及投资者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客观、公正的判断立场,认真审阅了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的资料,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募投项目实施主体提供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本次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向募投项目实施主体提供借款,是基于相关募投项目建设需要确定的,能够保障募投项目顺利实施,不存在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情形。董事会审议决策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未损害公司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向募投项目实施主体提供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事项。

二、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及募集资金余额以协定存款方式存放的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本次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及募集资金余额以协定存款方式存放,有利于公司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情形。董事会审议决策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未损害公司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

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及募集资金余额以协定存款方式存放事项。

三、关于调整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独立意见

公司调整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标准充分考虑了行业薪酬水平、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职情况,有利于调动高级管理人员工作积极性、促进高级管理人员的勤勉尽责,保持企业健康、规范、可持续发展。《关于调整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审议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利益相关董事回避表决,程序合法有效。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调整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事项。

(本页无正文,为山东得利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张永爱 王月永 王德建

2022年3月15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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