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昊华能源:北京昊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情况暨提起上诉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3-16

北京昊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情况

暨提起上诉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提交上诉状。

● 涉诉企业:鄂尔多斯市昊华精煤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昊华精煤”)和杭锦旗西部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部能源”)为上诉人(一审被告)。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昊华精煤和西部能源是北京昊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昊华能源”或“公司”)控股子公司,其中:昊华能源和鄂尔多斯市国有资产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鄂国投”)分别持有昊华精煤80%和20%股权;昊华能源和山西中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山西榆次中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分别持有西部能源60%和40%股权。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诉讼二审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目前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一、前期相关诉讼情况简述

2021年1月14日,公司披露了《关于控股子公司涉及重大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02),因矿业权纠纷,鄂国投和杭锦旗鑫河国资投资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河国投”)分别起诉公司控股子公司昊华精煤和西部能源要求补偿矿业权转让过程中给原告带来的损失。

2022年2月24日,公司披露了《关于控股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12),昊华精煤和西部能源分别收到了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20)内06民初320号和(2020)内06民初316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开披露的相关公告。

二、本次诉讼案件基本情况

(一)昊华精煤案上诉的基本情况

上诉人(原审被告):昊华精煤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鄂国投

上诉请求:请求依法撤销(2020)内06民初320号民事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上诉理由:昊华精煤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

(二)西部能源案上诉的基本情况

上诉人(一审被告):西部能源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鑫河国投

上诉请求:l.请求撤销(2020)内06民初316号民事判决,发回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或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2.由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一审和二审全部诉讼费用。

上诉理由:西部能源认为,一审判决存在遗漏当事人且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一审判决对于案涉探矿权转让合同签订日期这一基本事实认定不清;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案涉探矿权转让价款合法有效。

上述案件已提交上诉状,并已缴纳案件受理费。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次诉讼二审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目前尚无法判断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公司将根据相关诉讼的进展或执行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北京昊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3月15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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