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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知日新:容知日新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3-16

安徽容知日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安徽容知日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安徽容知日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体独立董事卢贤榕、王玉瑛、丁斌本着忠实勤勉、认真负责的态度对公司于2022年3月15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的相关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对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和激励股票数量的调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关于股权激励计划调整的相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程序。调整后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禁止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调整在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调整的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调整后,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人数由444人调整为434人,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由101.950万股调整为101.315万股,将拟向上述10名离职的激励对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共计0.635万股调整到预留部分,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数量111.950万股保持不变。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对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相关事项的调整。

二、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公司拟向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实施授予,我们认为:

1、根据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2年3月15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未发现公司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安徽容知日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确定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中关于本次激励计划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均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激励约束机制,增强公司员工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一致同意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2022年3月15日,并同意以20.00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条件的434名激励对象授予101.315万股限制性股票。

(以下无正文)

安徽容知日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此页无正文,仅为《安徽容知日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章页))

卢贤榕(签字):

王玉瑛(签字):

丁斌(签字):

2022年3月15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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