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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老窖: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2022年付息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3-15
特别提示: 债券简称:20老窖01 债券代码:149062 付息日:2022年3月17日 计息期间:2021年3月17日至2022年3月16日 债权登记日:2022年3月16日 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0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以下简称“20老窖01”、“本期债券”)本次付息的债权登记日为2022年3月16日,凡在2022年3月16日(含)前买入并持有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2022年3月16日卖出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不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 公司发行的本期债券至2022年3月17日将期满二年。根据《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的规定,在本期债券的计息期限内,每年付息一次,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

债券(第一期)。

2、债券简称:20老窖01。

3、债券代码:149062。

4、发行人: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

5、发行规模:人民币15亿元。

6、债券期限:本期债券的期限为5年期固定利率债券。

7、债券发行批准机关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9〕1312号”文核准。

8、债券利率:本期债券的票面利率3.50%。

9、起息日:2020年3月17日。

10、付息日:2021年至2025年每年的3月17日为上一个计息年度的付息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

11、本金支付日:本期债券本金支付日为2025年3月17日。前述日期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交易日;顺延期间兑付款项不另计利息。

12、担保情况:本期债券无担保。

13、信用级别及资信评级机构:经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有限责任公司综合评定,发行人主体信用等级为AAA,本期债券信用等级为AAA,评级展望为稳定。

14、上市时间及地点:本期债券于2020年3月25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15、登记、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二、本次付息方案

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3.50%。每手“20老窖01”面值1,000元派发利息为

35.00元(含税)。扣税后个人、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取得的实际每手派发利息为人民币28.00元;非居民企业(包含QFII、RQFII)取得的实际每手派发利息为人民币35.00元。

三、本次付息债权登记日、除息日及付息日

1、债权登记日:2022年3月16日。

2、除息日:2022年3月17日。

3、付息日:2022年3月17日。

4、下一付息期起息日:2022年3月17日。

5、下一付息期利率:3.50%。

四、本次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2022年3月16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本期债券持有人。2022年3月16日(含)前买入并持有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2022年3月16日卖出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不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

五、本次付息办法

本公司已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进行本次付息。在本次债券付息日两个交易日前,本公司会将本期债券本计息年度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付息资金划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后续付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相关公告为准。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本期债券本计息年度利息划付给相应的付息网点(由债券持有人指定的证券公司营业部或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关于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个人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者应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统一由各付息兑付网点在向债券持有人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就地入库。

2、非居民企业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关于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8号)等规定,2018年11月7日至2021年11月6日期间,本期债券非居民企业(包含QFII、RQFII)债券持有者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2021年10月27日,国务院常委会议决定,决定延长境外投资者投资境内债券市场税收优惠政策,促进对外开放和吸引外资。将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政策的实施期限,延长至“十四五”末,即 2025 年底。非居民企业税收情况后续依据财政部最新政策执行。

3、其他债券持有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其他债券持有者的债券利息所得税需自行缴纳。

七、咨询联系方式

发行人: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四川泸州市龙潭区南光路泸州老窖营销指挥中心

联系人:赵亮、王钰

联系电话:0830-2398826

传真:0830-2398864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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