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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银行:华夏银行独立董事关于关联交易和董事提名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3-16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关联交易和提名董事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诚信、独立、勤勉的原则,审阅了公司提供的《关于申请关联方日常关联交易额度的议案》《关于提名第八届董事会非执行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及相关文件,对相关事宜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关联方日常关联交易额度的独立意见

本次会议审议的《关于申请关联方日常关联交易额度的议案》已履行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董事会审议程序,相关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本次核定首钢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关联企业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额度384.9600亿元人民币事项、核定国网英大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关联企业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额度415.4610亿元人民币事项、核定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关联企业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总额度

340.1790亿元人民币事项、核定北京市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及其关联企业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总额度226.2000亿元人民

币事项、核定云南合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关联企业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总额度347.1850亿元人民币事项、核定华夏金融租赁有限公司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总额度256.1900亿元人民币事项及核定华夏理财有限责任公司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总额度193.1500亿元人民币事项,均符合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等部门的监管要求,符合《公司章程》《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及其他内部制度的相关规定;议案中关联交易均是本公司日常交易,遵循一般商业公允原则,有利于提升本公司经营效益,不存在损害本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对本公司正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无重大不利影响,不影响本公司独立性。我们同意本次核定关联方日常关联交易额度事项。

二、关于提名第八届董事会非执行董事候选人的独立意见本次会议审议的《关于提名第八届董事会非执行董事候选人的议案》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提出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该议案中所涉及的三名非执行董事候选人朱敏女士、陈胜华先生、程新生先生的提名、审议、表决程序均符合相关规定。从三名候选人的履历看,均符合相应的任职资格条件,且具有履职所需的相关知识、经验和能力。我们同意提名朱敏女士、陈胜华先生、程新生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执行董事候选人,并同意将相关议案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根据监管规定,董事候选人经股东大会选举产生后,朱敏女士、陈胜华先生、程新生先生的非执行董事任职资格将报请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其非执行董事任职自核准之日起生效。

独立董事签字:

陈永宏 王化成 丁 益

赵 红 郭庆旺 宫志强

吕文栋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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