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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通科技: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3-15

漯河利通液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漯河利通液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3月14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1号—独立董事》《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严谨、负责的态度及独立判断的原则,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关于<公司2021年度权益分配预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权益分配方案从公司2021年经营业绩的实际情况出发,在维护公司投资者的合法利益的同时,也考虑了公司经营计划发展的需要和公司流动资金的需求,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本次权益分配不存在损害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现金分红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公司2021年度权益分配预案,并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关于<公司2022年度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考核方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2022年度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考核方案是结合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制定的,薪酬方案制定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审议事项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公司2022年度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考核方案,并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关于<拟续聘2022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的独立意见我们认为: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是公司2021年财务决算审计机构,在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工作期间,恪尽职守,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较好地完成了公司委托的相关工作。该所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情形或承担刑事责任的情形,亦不是失信被执行人,与公司无关联关系,不影响其在审计过程中的独立性,不会损害公司中小股东利益。因此,我们同意公司续聘该所为公司2022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漯河利通液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赵永德、董治国

2022年3月15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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