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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华帝燃具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公告日期:2011-10-13
  北京市观韬(深圳)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观韬律师事务所                           中国深圳深南东路 4003 号世界金融中心
             GUANTAO LAW FIRM                         A 座 15B
                                                      邮编:518008
Tel: 86 755 25980899 Fax:86 755 25980259            15B,Tower A,World Finance Centre,4003
E-mail:guantaosz@guantao.com                         Shennan,RoadEast,Shenzhen,518008,China
http://www.guantao.com
                           北京市观韬(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山华帝燃具股份有限公司 201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中山华帝燃具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观韬(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观韬”)接受中山华帝燃具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2011年第二次临时股
  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对相关事项进行验证工作。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
  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中山华帝燃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观韬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进行验
  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观韬律师同意本法律意见
  书随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观韬律师出席了
  本次股东大会,现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北京市观韬(深圳)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观韬律师验证:
    1、公司董事会于 2011 年 9 月 19 日以公告形式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
报》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等发布了《中山华帝燃具股
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召开 201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以下简称
“《会议通知》”)。《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召集
人、召开方式、出席对象、股权登记日、会议审议事项、登记办法、联系方式等
事项。
    2、本次股东大会于 2011 年 10 月 12 日如期召开,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
点、方式以及会议内容等与《会议通知》内容一致。
     观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发出通知的时间、方式及内容均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
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经观韬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有:
    1、公司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 3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68,681,231 股,
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30.76%。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邀请的其他人员。
    (二)会议召集人的资格
    经观韬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观韬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的资格符合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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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观韬律师验证:
    1、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表决方式审议了《会议通知》列明的全部议
案。
    2、 本次股东大会以记名投票的方式对下列议案逐项进行了表决:
     (1) 以 12,231,391 股赞成,0 股反对,0 股弃权,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赞成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审议通过了《中山华帝
燃具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与中山市百得厨卫有限公司 2011 年日常关联交易事项的
议案》。
     (2) 以 68,681,231 股赞成,0 股反对,0 股弃权,赞成票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审议通过了《中山华帝燃具股份有限公司关
于与重庆一能燃具有限公司 2011 年日常关联交易事项的议案》。
     (3) 以 12,231,391 股赞成,0 股反对,0 股弃权,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赞成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审议通过了《中山华帝
燃具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与中山华帝取暖电器有限公司 2011 年日常关联交易事项
的议案》。
     (4) 以 68,681,231 股赞成,0 股反对,0 股弃权,赞成票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审议通过了《中山华帝燃具股份有限公司关
于增补公司监事的议案》。
     公司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推选了监票人、计票人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观韬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监票、计票的全过程。根据统计结果,提交本次股
东大会审议的全部议案均以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有表决权票数
同意通过。
     3、本次股东大会记录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会
议主持人签名;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
议。
    观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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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观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
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表
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两份,公司和观韬各留存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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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观韬(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山华帝燃具股份有限
公司 201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字页)
     见证律师:
                          曹   蓉                 罗增进
     律师事务所负责人:
                                    赵伟光
                                                 北京市观韬(深圳)律师事务所
                                                   二 O 一一年十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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